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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第33号(《质检总局关于进口苏丹共和国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16-04-07

    

2016年第33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苏丹共和国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专家对苏丹共和国苜蓿草的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苏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关于苏丹苜蓿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苏丹共和国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苏丹苜蓿草进口。

    附件:进口苏丹共和国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6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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