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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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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年第54号(《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签发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的公告》)
2014-05-14

    

2014年54号

 

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签发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瑞自由贸易协定)于201471日起施行。自201471日起,依照中瑞自由贸易协定和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中瑞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准的原产地声明人可以作出中瑞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声明。

    自201471日起,已从中国启运、尚未抵达瑞士的途中以及中转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经核准的原产地声明人可以于20141231日前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或补作原产地声明。

    特此公告。

 

    附件:1.中瑞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2.中瑞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3.中瑞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样本)

 

质检总局

2014年5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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