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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9]44号(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2009-09-23

     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9]44号(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2009]4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定清理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附件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
  附件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2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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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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