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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9]33号(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2009-09-01

     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9]33号(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2009]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自2008年9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激励银行贯彻和实施外汇管理规定,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推进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完成对所辖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操作培训,严格遵照《办法》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对辖内银行的考核工作。
  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认真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各项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8]4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2008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6号)相应废止。2009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29(综合司),010-68402464(国际收支司),010-68402280(经常项目司),010-68402366(资本项目司),010-68402361(管理检查司)。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
  附件二: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附件三: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得分表、明细表、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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