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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9-09-0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96]汇政函字第48号)自1996年2月26日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起到了良好作用。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满足新形势下社会公众的法律咨询需求,便于境内外机构和个人了解我国外汇管理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96]汇政函字第48号)废止。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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