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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
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31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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