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经贸文告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2日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地址:厦门市莲前路2号莲富大厦写字楼11楼F座
电话:0592-5165190
邮箱:cs1@sme.net.cn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回到顶部
Scan to wecha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