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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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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2010年第66号公告(关于4—甲基甲卡西酮进出口有关事宜)
2010-09-0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2010年第66号公告(关于4—甲基甲卡西酮进出口有关事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
2010年第66号公告

关于4—甲基甲卡西酮进出口有关事宜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将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国食药监办〔2010〕315号)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4-甲基甲卡西酮( Mephed-rone)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现就4-甲基甲卡西酮进出口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4-甲基甲卡西酮及其盐的海关商品编号为2922390050,4-甲基甲卡西酮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酯和醚的海关商品编号以实际海关商品归类为准。
  自2010年9月1日起,企业进出口4-甲基甲卡西酮及其盐、化学异构体、醋和醚时,海关验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或《精神药物出口准许证》,并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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