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新规则虽然仍保留上述标准,但改变了自有资本比率的计算方法。现行规则是无论企业经营状况如何,一律将融资额视为风险金额。而在新规则下,将根据融资对象的信誉等级来确定风险金额。在融资额相同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标准,融资对象的信誉越低,银行就需增加更多的自有资本,反之则可减少自有资本。例如,同样向企业贷款100亿日元,按现行规则银行所承受的风险金额就是100亿日元;而按照新规则,如果该企业为A级信誉优良企业,风险金额将只有以前的1/5,即20亿日元;如果其为B以下的信誉较差企业,那么风险金额会增加到以前的1.5倍,即150亿日元。至于企业信誉等级的评定,理想方式是由银行根据以往的破产概率加以计算得出。在该制度尚未成熟时,可借用专门评审信誉等级的企业推出的等级标准。 上述计算方法将迫使银行密切跟踪融资对象的经营现状,加强风险管理,减少对信誉较差企业的贷款,加大对优良企业的融资力度,以提高自有资本比率。 银行对外国政府和公共机构的融资业务,传统的信誉等级划分为:对经合组织成员国的融资风险比重为0,除此以外均为100%。而新规则是根据信誉评定企业的评价,将风险比重设定为0至150%,并分为五个等级,银行的自有资本比率将因是否持有对亚洲和中南美等信誉较低地区的债权而拉开档次。因此,新规则的出台和实施,使各银行不得不重新调整海外融资。 对于国债等建立在本国货币基础上的债权,对日本央行不会产生影响。 此外,随着金融IT化的发展,计算机系统出现障碍对银行经营的影响越来越大,而且员工的违法行为也有可能带来巨额损失。因此,新规则将上述情况定名为“操作风险”,列入风险管理对象,要求银行为此划出部分资本作为风险资金。与欧美银行相比,日本银行由于工作失误较少,损失预测金额相对较低;而欧洲银行就不得不拿出自有资本的20%来应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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