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沙片区:负面清单外外商投资改为备案制 摘要:为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建设,广州将在南沙片区范围内暂时调整实施《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等五部规章,将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由审批制或特别管理措施改为备案管理。
为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建设,广州将在南沙片区范围内暂时调整实施《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等五部规章,将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由审批制或特别管理措施改为备案管理。 昨日的市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的决定(草案)》。 广州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底已经授权国务院,对包括广东自贸试验区在内的四大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由于广州部分政府规章有关条文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审批制、核准制,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市法制办起草了《决定》。 鉴于此,《决定》规定:“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暂时调整实施《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保税监管区域管理办法》、《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等政府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或者特别管理措施,改为备案管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也就是说,专门规定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由审批制或特别管制措施改为备案管理。 《决定》明确,凡是广州市政府规章中的规定,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就需要调整实施,并要求有关政府规章规定与上述《总体方案》进行衔接。 记者注意到,去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也规定,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市政府可以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就其在南沙新区的适用作出决定或者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吴明场解释,南沙是一个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试验基地,这个基地主要是在外商投资领域改革,但不是全方位的。比如广州市城市规划和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是在南沙适用,只是跟《总体方案》不一致的内容,需要按《总体方案》实施。其他在《决定》里没有列出的规章,一样都要继续在南沙实施。 此外,《决定》规定调整实施的期限从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与全国人大的授权期限保持一致。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依据上位法修改完善有关政府规章;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政府规章规定。 (原标题:负面清单外外商投资改为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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