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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台湾专业人士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申请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 摘要:为进一步扩大建筑服务领域对台湾地区的开放,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闽建设〔2015〕14号,发布了关于做好台湾专业人士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申请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台湾专业人士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申请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建设〔2015〕14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厦门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建筑服务领域对台湾地区的开放,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20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0号)等相关规定,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现就做好台湾专业人士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以下简称自贸区)设立的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申请资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得大陆一级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台湾专业人士可以作为合伙人,按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在自贸区内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并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二、本通知所称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并从事建筑工程建筑或结构专业设计业务的建筑设计事务所、结构设计事务所。 三、台湾专业人士在自贸区内合伙设立的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以下简称台湾合伙人事务所)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贸区相关规定,其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贸区相关规定的保护。 四、台湾合伙人事务所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活动,应当取得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建筑或结构专业设计活动。台湾合伙人事务所申请资质前,应当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台湾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备案证明。 五、台湾合伙人事务所申请资质,应当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具体如下: (一)申请建筑设计事务所的,合伙人中至少有三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绩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其中60岁以下的不少于2人;申请结构设计事务所的,合伙人中至少有三名60岁以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绩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合伙人之一必须从事工程设计工作十年以上,且主持完成过两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在大陆或台湾的项目均可作为评定依据,但在台湾完成的项目其规模标准应符合大陆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标准。 六、台湾合伙人事务所申请资质时,合伙人数量不足三人的,可以由大陆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合伙人代替。 七、台湾合伙人事务所申请资质,应当向自贸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自贸区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送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转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八、台湾合伙人事务所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台湾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四)合伙人协议(一份); (五)企业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各一份); (六)《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各一份); (七)合伙人的个人设计业绩证明材料(一份)。 台湾合伙人设计业绩为台湾地区的,应提供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设计业绩证明。 材料(一)单独装订,材料(二)~(七)合并用A4纸装订。 九、台湾合伙人事务所申请资质,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台湾合伙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十、台湾合伙人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合伙人及合伙协议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报自贸区有关部门,由其按相关规定处理或按权限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一、台湾合伙人事务所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自贸区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撤回其资质。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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