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签署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签署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各进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9号)文要求,为了积极有序的推进贸易外汇改革试点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拟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签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厦门市进出口企业(已办理出口单位备案登记的“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的除外)和已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的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应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收支确认书》)。
2、进出口企业可登陆厦门经贸信息网(www.sme.net.cn)或厦门金融咨询评信有限公司(www.xmcr.cn)下载《收支确认书》和“企业基本信息附表”的格式内容。
3、根据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要求,进出口企业开展货物贸易收支业务需签署《收支确认书》,未及时签署并提交《收支确认书》将影响企业今后办理外汇收支及相关业务,企业应认真学习《收支确认书》内容,严格按照《收支确认书》和“企业基本信息附表”的格式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章,于2011年10月31日前到我分局出口收汇管理科提交签署后的《收支确认书》,企业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特此通知。
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附件2:企业基本信息附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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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出口收汇管理科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220号人民银行大厦一楼大厅。
备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与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的通知中的“出口企业名录登记”是一回事,目前厦门外汇局还在继续受理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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