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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业务发展的办法》的补充通知 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业务发展的办法》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 2015-12-11
各有关单位: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业务发展的办法》(厦自贸委【2015】54号,简称《办法》)下发后,陆续收到不少单位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咨询,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办法》所称的展示或交易面积是指经营完税进口商品的商场或开展保税展示业务的商品陈列展示场所,可包含少量服务于消费者的收银台、试衣间等附属场所,但不包括办公室、会客室、洽谈室、仓库等区域。 2、《办法》所称的单个项目面积是指连续区域的面积,其中:同一楼层的须是连续的区域,不同楼层的须为上下连续楼层而且区域之间形成整体布局。 特此通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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