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内放宽海运货物直接运输标准的公告 摘要:为支持和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现就放宽海运集装箱货物直接运输判定标准。为支持和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现就放宽海运集装箱货物直接运输判定标准,促进贸易便利化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申请享受《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货物经第三方中转,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时,海关可以验核集装箱号及封志号的方式判定经第三方中转货物是否符合直接运输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海关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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