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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知识产权扶持与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知识产权扶持与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 2016-04-27
厦自贸委〔2016〕39号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知识产权扶持与奖励办法》已于2016年4月18日经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19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知识产权扶持与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片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质押融资、创业投资、涉外维权、知识产权服务和海外布局。在厦门片区注册、经营的各类商事主体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扶持与奖励。 第二条 厦门片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片区挂牌以来获得的如下知识产权,自获得权利证书起6个月内可提出资助申请: 1.专利:获得欧盟、美国、日本、韩国、 澳大利亚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资助5万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资助2万元。同一项发明创造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 2.商标:获得欧盟、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商标注册的,每件注册商标资助1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5万元。 3.版权:获得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每件资助300元。 获评国家或省级版权示范单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每件资助2000元。 5.地理标志: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地理标志注册的商标或列入国家质监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6.植物新品种:入选国家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每件奖励2万元。引进台湾植物新品种入选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每个品种奖励4万元。 第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厦门片区挂牌设立“知识产权银行”或“知识产权金融中心”,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给予一次性10万元开办奖励。 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片区内中小微企业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向金融机构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自发文之日起发生的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125%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企业实际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的1%比例对贷款银行给予奖励,每笔贷款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业投资。对自厦门片区挂牌以来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等投资机构投资于厦门片区鼓励的自主知识产权创业项目、创业团队和小微企业的,项目落地后,给予当年实际投资额度5%的风险补偿,单个项目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片区企业积极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企业作为当事人(原告、被告、申请人、被申请人等)参与对片区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权,取得胜诉、部分胜诉或阶段性胜诉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滥用情形的,对自厦门片区挂牌以来实际发生的合理服务费,包括调查取证费、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调解费等,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企业涉外维权补贴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本办法所称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系指一方主体是国外当事人或纠纷发生地在国外,片区企业接到国外律师函、遭遇国外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贸易调查、海关执法、展会执法等。 第六条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加快形成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立厦门片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服务产品目录制度,对片区企业自厦门片区挂牌以来委托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托管、管理标准化、分析评议、专利导航、转移运营、纠纷调解和仲裁等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的,按实际发生的合理服务费的50%比例给予资助,对其中的知识产权评议、专利导航、管理标准化等重点服务项目的服务费给予全额资助,每家企业享受服务项目政府资助累计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厦门片区管委会认定)和“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入驻厦门片区设立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专业人员10人以上且有效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开办补助;对于其租用的办公用房按3年内每月房租的30%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第八条 片区内商事主体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向厦门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厦门片区综合服务大厅统一收件,根据企业注册地分别由厦门片区象屿办事处或海沧办事处负责初审,经厦门片区知识产权局复审后在政府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限1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厦门片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审批下达扶持与奖励经费。申请所需申报材料、办理时限由厦门片区管委会通过办事指南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对既适用省、市、区其他扶持与奖励政策,也适用本办法的,由申请人按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选择适用。 第十条 申请人故意捏造事实,编造条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或者奖励资金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负责受理审批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解释过程中应注意听取厦门片区知识产权智库专家意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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