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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业务发展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业务发展的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 2015-09-18
厦自贸委〔2015〕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促进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业务发展的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1日
(联系人:钟志强、联系方式:2621684、18906007181)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促进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业务发展的办法
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业务发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自贸区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以下简称“自贸区”)内经营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业务且单体经营面积达到1500 m2(建筑面积,下同)以上的业主或运营商(以下统称“平台企业”),平台企业必须注册在自贸区内。 二、专项补助 自贸区管委会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自贸区进口商品保税交易业务发展,各区可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联动招商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15]93号)有关规定,按照财政受益原则,参照执行。 1.平台企业投资开办补助 平台企业对厦门自贸片区范围内权属清楚的招商载体装修改造等投资建设,用于开展进口商品直销、跨境电商和保税展示业务,单个项目面积达1500 m2(含1500 m2)以上,且开业后6个月内实际运营企业入驻率达到80%(含80%)以上的平台项目,经自贸区管委会认定后,给予200元/ m2补助。 2.平台企业日常运营补助 平台项目实际运营企业入驻率达到80%(含80%,指面积)以上,并经自贸区管委会认定后,根据其实际经营面积,予以2年的运营补助:第一年岛内平台项目给予每月40元/ m2的补助,岛外平台项目给予每月30元/ m2的补助;第二年按第一年标准80%予以补助,即岛内、岛外项目每月分别补助32元/ m2和24元/ m2。 3.鼓励平台项目早日开业 为鼓励平台项目尽早开业,对2016年3月31日前开业的项目,以上两项补助按100%兑现,2016年3月31日后开业项目,按80%兑现。 三、申报及资质认定 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可向自贸区管委会提出资质认定申请,自贸区管委会按照“总量控制,逐步推进”的原则,根据自贸区总体招商进展情况,成熟一批,认定一批。 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自贸区管委会网站等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存在造假、欺瞒等违规行为,予以取消资质。 自贸区管委会对已认定的平台企业,统一授予“自贸试验区跨境商品直购中心”匾牌。 通过资质认定且实际入驻率达到80%的平台企业,可向自贸区管委会提出专项补助申请,经自贸区管委会审核后,按季度兑现专项补助。 四、事后监管 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设置失信企业退出机制,并予以公示。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造成消费者重大损失,销售假货,或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经营企业,取消“自贸试验区跨境商品直购中心”企业资质,所在平台予以警告1次;在1年内受警告2次的平台,取消“自贸试验区跨境商品直购中心”平台资质,平台内企业全部取消厦门自贸区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企业资质。对已获得相关扶持补贴的企业,将追回相关扶持补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在企业诚信系统中登载相关记录。 五、其他事项 1.本办法由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办法中涉及同时符合本发展办法和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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