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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业务发展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业务发展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 2015-10-27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促进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业务发展的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2015年10月12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业务发展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业务发展的办法》(厦自贸委[2015]5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平台企业经营面积的认定。经营面积是指平台内用于进口商品展示或交易的实际使用面积(建筑面积)。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进口商品直购中心资质申请程序。 自贸区企业可通过厦门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官网下载厦门自贸试验区进口商品展示交易资质申请表(附件1)。岛内企业向自贸区管委会象屿园区办事处提出申请,岛外企业向自贸区管委会海沧园区办事处提出申请。 园区办事处初审确认后,按照“总量控制,逐步推进”的原则,由自贸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会同经发局及园区办事处进行现场察看,并在自贸区管委会官方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对于被投诉的企业将进一步核查。经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将授予平台企业“自贸试验区进口商品直购中心”匾牌。 第四条申请自贸试验区进口商品直购中心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并附申请表(原件),申请报告应说明经营范围、进口商品简要情况说明。平台内原则上仅展示销售进口商品,如有销售非进口商品,应明确标示或划定专门区域。 (二)申请企业的持有平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平台项目平面图、入住企业分布图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平台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已合并的企业仅需提供营业执照,下同)及开业以来纳税证明; (四)平台内所含入住企业租赁合同及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纳税证明(如平台企业自营不需提供此项); (五)证明平台项目开业的相关资料,比如开业时间、现场照片、进货单、销售发票等。 第五条平台企业专项补助申请程序。 已取得自贸试验区进口商品直购中心资质的企业,可通过厦门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官网下载厦门自贸试验区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专项补助申请表(附件2),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可向财政金融局申请截止上季度末的财政补助资金,财政金融局审核后予以拨付补助资金,必要时,可到现场察看、审核。每月入驻企业经营面积以月末的时间点数为准。 第六条申请平台企业专项补助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平台企业的被授予自贸试验区进口商品直购中心资质以来纳税证明; (三)平台内企业分布图、企业入住率面积测算汇总表; (四)平台内所含入驻企业名单,入驻企业租赁合同及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纳税证明。 企业申请可先申请自贸试验区进口商品直购中心资质,后申请平台企业专项补助,也可二者一并申请。 企业在申请专项补助时,已提供的材料可不必重复提供。除有特殊说明的,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可提供复印件,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需出示原件以便核对。 第七条平台及入驻企业的信息报送和日常监管。 平台企业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管委会财政金融局和经发局报送进口商品展示和销售信息(附件3)。 日常监管由自贸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财政金融局和经发局将不定期组织现场核查,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造成消费者重大损失,销售假货,或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经营企业,责成平台企业负责进行整改,所在平台予以警告1次;在1年内受警告2次的平台,取消自贸试验区进口商品直购中心平台资质。平台及入驻企业销售假货,或存在其他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均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第八条平台企业专项补助的财政支出,按照财政受益原则,由自贸区和所在行政区进行结算。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自贸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与《办法》(厦自贸委[2015]54号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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