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厦门银[2011]124号
关于印发《厦门辖区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市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辖区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推动厦门辖区跨境人民币业务稳步发展,我中心支行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厦门辖区转口贸易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组织制订了《厦门辖区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如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辖区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附件:
厦门辖区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辖区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贸易真实性背景审核,服务地方外经贸便利化,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指引。
一、基本要求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学习有关跨境人民币政策规定,引导企业稳步开展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切实履行对贸易真实性背景的审核义务,重点做好资金流和物流(物权)匹配的审核工作,实时监测异常交易和潜在风险,促进辖区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规范稳健发展。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审核确认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转口贸易项下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防范企业无贸易背景、涉嫌洗钱的跨境资金流动。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转口贸易项下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台账,逐笔登记相关业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RCPMIS)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资金收付信息。
(四)同一笔转口贸易合同的收付货款应在同一家银行办理,收付款均应采用人民币结算。
(五)本指引所指的转口贸易包括离岸转口业务、在岸转口业务、仓单转卖业务、提单转卖业务等。
二、业务操作
(一)离岸转口业务
离岸转口业务,指货物从境外购买后未报关进入境内,而是将货物转卖到境外第三方的贸易方式。
1、属于先收后支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点审核以下背景材料和单据:① 境内企业与境外卖方签订的购买合同、境外卖方出具的商业发票;②境内企业与境外买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境内企业出具的商业发票;③属于先收后支情况下对外付款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审核境内企业的收款凭证;④其他证明贸易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和单据。
2、属于先支后收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点审核以下背景材料和单据:① 境内企业与境外卖方签订的购买合同、境外卖方出具的商业发票;②境内企业与境外买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境内企业出具的商业发票;③属于先支后收情况下对外收款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审核境内企业的付款凭证;④其他证明贸易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和单据。
(二)在岸转口业务
在岸转口业务,指货物从境外进口后,暂时存放在保税监管区域,后转卖至境外第三方的贸易方式。
1、属于先收后支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付款业务时应重点审核以下背景材料和单据:① 境内进口企业与境外卖方签订的购买合同、境外卖方出具的商业发票;②境内企业与境外买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境内企业出具的商业发票;③ 货物进出境的备案清单正本;④ 区外企业与区内企业签订的仓储协议;⑤境内企业从境外第三方收款的收款凭证;⑥其他证明贸易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和单据。
属于先收后支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收款业务时应重点审核以下背景材料和单据:① 境内企业与境外卖方签订的购买合同、境外卖方出具的商业发票;②境内企业与境外买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境内企业出具的商业发票;③ 货物进出境的备案清单正本;④ 区外企业与区内企业签订的仓储协议;⑤其他证明贸易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和单据。
2、属于先支后收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付款业务时应重点审核以下背景材料和单据:① 境内进口企业与境外卖方签订的购买合同、境外卖方出具的商业发票;②境内企业与境外买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境内企业出具的商业发票;③ 货物进出境的备案清单正本;④ 区外企业与区内企业签订的仓储协议;⑤其他证明贸易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和单据。
属于先支后收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收款业务时应重点审核以下背景材料和单据:① 境内企业与境外卖方签订的购买合同、境外卖方出具的商业发票;②境内企业与境外买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境内企业出具的商业发票;③ 货物进出境的备案清单正本;④ 区外企业与区内企业签订的仓储协议;⑤境内企业向境外卖方付款的支付凭证;⑥其他证明贸易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和单据。
(三)仓单转卖业务
仓单转卖业务,指境内进口企业将暂时存放于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的货物通过转卖仓单的形式实现货权转移的贸易方式。
1、属于货物不出保税区直接将仓单转卖给区内企业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点审核以下背景材料和单据:① 境内进口企业与境外卖方签订的购买合同、境外卖方出具的商业发票;② 境内进口企业与区内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③ 货物进境备案清单正本;④ 境内进口企业与进境备案清单上体现的区内经营单位签订的仓储协议;⑤ 加盖海关核验章的货权转移审批单 ;⑥ 区内企业付人民币给境内进口企业的付款凭证(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的付款业务不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⑦其他证明贸易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和单据。
2、属于货物不出保税区直接将仓单转卖给区外企业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点审核以下背景材料和单据:① 境内进口企业与境外卖方签订的购买合同、境外卖方出具的商业发票;② 境内进口企业与区外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③ 货物进境备案清单;④ 境内进口企业与进境备案清单上体现的区内经营单位签订的仓储协议;⑤ 加盖海关核验章的货权转移审批单 ;⑥ 区外企业付人民币款项给区外进口企业的付款凭证(区外企业对区外进口企业的付款业务不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⑦其他证明贸易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和单据。
3、属于将仓单转卖给区内企业同时货物在不同特殊经济区域发生转移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点审核以下背景材料和单据:① 境内进口企业与境外卖方签订的购买合同、境外卖方出具的商业发票;② 境内进口企业与区内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③ 货物进境备案清单正本;④ 境内进口企业与进境备案清单上体现的区内经营单位签订的仓储协议;⑤ 贸易方式为保税间货物的进出境备案清单/报关单;⑥区内企业付人民币给境内进口企业的付款凭证(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的付款业务不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⑦其他证明贸易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和单据。
4、属于将仓单转卖给区外企业并且货物在不同特殊经济区域发生转移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点审核以下背景材料和单据:① 境内进口企业与境外卖方签订的购买合同、境外卖方出具的商业发票;② 境内进口企业与区外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③ 货物进境备案清单;④ 区外境内进口企业与进境备案清单上体现的区内经营单位签订的仓储协议;⑤ 贸易方式为保税间货物的进出境备案清单/报关单;⑥ 区外企业付人民币款项给区外进口企业的付款凭证(区外企业对区外进口企业的付款业务不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⑦其他证明贸易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和单据。
(四)提单转卖业务
提单转卖业务,指境内进口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进口合同,在货物未入境或未发生实际流转的情况下通过提单背书方式将货物转卖给第三方企业的贸易方式。
1、属于境内进口企业将提单背书给境外第三方企业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点审核以下背景材料和单据:① 境内企业与境外卖方签订的购买合同、境外卖方出具的商业发票;②境内企业与境外买方签订的销售(转卖)合同、境内企业出具的商业发票;③证明相关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副本;④其他证明贸易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和单据。
2、属于境内进口企业将提单背书给境内第三方企业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点审核以下背景材料和单据:① 境内企业与境外卖方签订的购买合同、境外卖方出具的商业发票;②境内进口企业与境内买方签订的销售(转卖)合同、境内企业出具的商业发票;③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境备案清单;④证明相关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副本;⑤其他证明贸易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和单据。
三、系统录入
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暂按照服务贸易类型的流量信息报送,于业务发生次日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申报时按一收一支的发生时点分别录入,服务贸易交易编码选择为国际收支编码中的“211011转口贸易收入/支出”,同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转口贸易先收后支/先支后收”信息,以便于匹配核对。
四、附则
(一)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二)本指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