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贸文告

经贸文告
关于印发《厦门市跨境货物贸易报关与结算币种错配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2011-09-28

    

厦门银[2011]171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跨境货物贸易报关与结算币种错配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市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规范厦门市跨境货物贸易报关与结算币种错配业务管理,明确业务办理流程,建立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与外汇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机制。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跨境货物贸易报关与结算币种错配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福银[2011]204号)文件精神,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厦门市跨境货物贸易报关与结算币种错配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请相应完善有关内控制度,明确工作权责,提高管理水平。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施,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反馈。
    联系电话:货币信贷管理处0592-5855305,5899622
             经常项目管理处0592-5899607,5859306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跨境货物贸易报关与结算币种错配业务操作指引》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厦门市跨境货物贸易报关与结算币种错配业务操作指引

    为进一步明确厦门市跨境货物贸易项下报关与结算币种错配业务的办理流程,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规范发展,提高厦门市金融参与外经贸服务的便利化水平,特制订本指引。
    一、货物贸易出口项下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业务
    (一)出口企业
    1、出口试点企业办理业务时候应向结算银行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出口贸易合同、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有助于证明贸易真实性背景的材料;
    (2)出口收汇核销单;
    (3)《跨境人民币业务收款说明》(备注栏注明“外币报关并且已使用核销单”字样以及核销单号、报关单号、报关金额以及币种等信息)。
    (4)企业涉外收入申报单;
    (5)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企业,还应填写《企业信息登记表》并确定业务主报告银行,通过结算银行提交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在RCPMIS系统中激活企业信息。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以正常的外币报关、外币结算流程在网上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3、企业以正常的外币报关、外币结算流程到税务部门申办出口退税。
    (二)结算银行
    1、银行应并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五年备查。
    2、银行根据企业提交的出口报关单贸易方式,在“中国电子口岸”联网核查系统中核注对应出口贸易方式下的外币可收汇额,并在出口报关单收汇证明联上签注相应的核注金额后加盖银行的业务公章,同时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银行进行该类收款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代申报,在“是否为出口核销项下收汇”项目选择“是”,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收款业务。
    4、银行于业务发生的次日前,按照“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的要求将有关人民币收款信息报送人民银行RCPMIS系统。
    5、银行应建立电子台帐(具体格式见附件),逐笔填报出口贸易项下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信息并于每月3日前同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跨境办和外汇管理部门。
    (三)外汇管理部门
    外汇管理部门按正常的外币报关、外币结算核销流程及有关规定为企业办理该类业务核销手续。
    (四)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
    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根据银行报送的电子业务台账信息按月比对RCPMIS数据,每月定期与外汇管理部门核对异常信息。
    二、货物贸易出口项下人民币报关、外币结算业务
    (一)出口企业:
    1、企业不得办理该类业务的外币资金结汇或划转;
    2、对于企业出口以人民币报关、且已以外币收汇的,企业应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至外汇管理局申请退汇核准:
    (1)书面退汇申请(说明是否为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
    (2)银行出具的外汇凭证;
    (3)出口报关单;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持外汇局出具的退汇核准件,到结算银行办理外币收款的原路退回手续。
    4、企业办理退汇后,应重新以正常的人民币报关、人民币结算流程办理出口退税。
    (二)结算银行
    1、银行不得为出口企业办理该业务的外币资金结汇或划转。
    2、银行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出口以人民币报关并且以外币收汇的,应凭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冲减证明》,按有关规定为企业办理外币收款的原路退回。
    (三)外汇管理部门
    外汇管理部门在审核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后,向企业出具“不需联网核查”的《冲减证明》,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四)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
    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定期与外汇管理部门核对有关退汇信息,按月比对RCPMIS数据,每月定期与外汇管理部门核对异常信息。
    三、货物贸易进口项下报关与结算币种错配业务数据共享
各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部门于每月定期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总量信息。
    四、本操作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

出口贸易项下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业务台账

填报银行:                                                 填报日期:          

序号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报关单号(备案清单号)

出口收汇核销单号

外币报关金额(美元)

人民币收款金额(人民币元)

人民币收款日期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