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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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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地货源申领原产地证书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2007-09-03

     关于异地货源申领原产地证书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异地货源申领原产地证书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原产地证申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规范原产地证书申报行为,提高签证质量,根据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原产地证签证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异地货源在厦门检验检疫局检区(以下简称“厦门检区”)申领原产地证书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凡厦门检区的产地证申领企业在向我局申领采购货源在厦门检区之外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时,须提供货物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异地货物调查结果单》,对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还需提供经货物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核实的《产品成本明细单》,并与《异地货物调查结果单》加盖骑缝章。
  二、对申报产品为完全国产又一时无法提供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异地货物调查结果单》的,申报单位应提交《自我声明》(格式见附页,可在www.xmciq.gov.cn下载),《自我声明》应由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检验检疫机构将做必要的查验。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请厦门检区内各出口生产企业向货物生产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领原产地证书,我局各分支机构将不受理跨辖区申报。
  特此通知。

厦门检验检疫局通关处
二OO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自我声明(点击此处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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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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