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外贸发展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家现行外贸政策导向,为规范我市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的使用,市财政局、市贸发局制定了《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市贸发局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进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帮助进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发挥进出口信用保险对进出口的促进作用,加强和规范“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我市进出口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拥有进出口经营权;
(二)近两年在经营管理中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厦门信保)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进口贸易保险以及其它本办法认可的防范外贸风险产品。上述企业下称“投保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持资金,是指我市从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对投保企业进行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进口贸易信用保险保费,以及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利息,进行扶持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无偿使用、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为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厦门信保为协办单位。
市贸发局负责扶持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扶持资金的支持方向、使用范围、资助标准和方式,提出年度扶持资金计划建议,安排投保企业申报扶持资金,审核企业申报资料,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会同市贸发局审定年度资金预算,拨付扶持资金,组织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厦门信保协助投保企业提供相关数据及资料,并按照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的要求,配合扶持资金申报、拨付及检查工作。
第六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扶持;
(二)投保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进口贸易信用保险保费扶持;
(三)鼓励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
第七条 扶持标准和比例
(一)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按实际缴纳费用的50%予以扶持。
(二)保费扶持: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当年度新投保企业及重点出口企业(根据《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评选产生),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0%予以扶持;其它投保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10%予以扶持。
2、进口贸易信用保险保费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0%予以扶持;
3、单家投保企业保费扶持资金封顶100万元。
(三)鼓励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
(详情请咨询市贸发局规财处 Tel:5302625、5302628)
第八条 保费扶持资金按年度申报和拨付,资信调查费用等视情况分阶段进行申报和拨付。
第九条 投保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协办单位和投保企业均应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市贸发局及市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对投保企业使用扶持资金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投保企业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投保企业如违反本办法,除追回扶持资金以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贸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两年。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