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3]1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7日
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优化福建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在加快推进部分试点区域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向全省推广,建立新型的工商登记制度体系和配套监管制度,通过营造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释放改革“红利”,进一步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求实创新的原则,改革现行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和工商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营造便捷高效的准入环境;坚持部门联动、宽进严管的原则,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全面提升行政监管效能;坚持自律自治、信用约束的原则,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运用信用管理、信用约束方式推动市场主体自律自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注重市场主体登记与监管制度改革的整体有序推进,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开。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3年12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进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二)第二阶段,在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以及福州市的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保税港区、福州台商投资区等国务院批准的开发开放区,2014年一季度试点开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三)第三阶段,在总结上述试点区域做法经验基础上,试点区域之外的地方,条件成熟一个,开展一个;2014年9月在全省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四、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
(一)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
经营范围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应向法定行政机关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方可从事该类经营。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相关规定如要求行政许可的,市场主体还需要申请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没有限制性规定的,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开展经营活动。
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试行新版的营业执照,精减营业执照种类,简化营业执照记载内容,报工商总局批准后实行。
(二)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银行、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外,其他公司一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机关登记。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出资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不再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以注册资本数额作为行业准入的条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无需登记实收资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后,公司可以向工商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并提交验资报告。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三)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
将现行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
(四)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申请人提交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由试点区域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五)放宽经营范围登记
对于拟保留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许可项目,按照审批文件、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进行登记;对于一般经营项目、其他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许可项目和后置审批许可项目,由企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各级类别,自主选择、灵活表述经营项目用语和申请登记,工商机关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中统一加注“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六)延伸“直接登记制”
将平潭综合实验区试行的台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企业直接登记制向实验区所有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拓展,并延伸到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以及福州市的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保税港区、福州台商投资区等国务院批准的开发开放区,允许试点区域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免于提交审批机关文件,直接到工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七)试行市场主体自主选用名称
在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试行市场主体自主选用名称,申请人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选择使用辖区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征,并申请名称登记。
(八)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电子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
研发外商投资企业网上登记、网上核发电子执照平台,建立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网上提交材料、网上智能比对、网上审查核准、网上核发执照、网上亮照公示、网上自动存档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
(九)建立异常名录制度
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工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十)推行证照合一登记制
逐步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先在条件成熟的试点区域试行,具体实施办法由试点区域设区市政府另行规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会议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同时,建立试点区域设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会议协调机制。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加快制定和完善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配套的监管制度,强化后续管理。由各试点区域设区市政府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报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后实施。
(二)加强法制保障。组织实施《平潭综合实验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出台《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办法》,并制定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明确各许可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许可审批与监管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供配套保障。
(三)清理前置审批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审改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2013年底前对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置的前置审批许可项目进行清理;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置的前置审批许可项目进行梳理,编制和公布拟保留的前置审批许可目录,对目录以外的审批许可项目一律实行后置管理。在此基础上,各试点区域设区市政府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缩减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对前置审批项目和后置管理项目公布实施。
(四)加快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省数字办牵头,按照国家确定的规范标准,抓紧建设我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4年一季度前,工商部门要发挥工商基础数据全、现有信息一体化的优势,先行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链接到国家和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形成对市场主体强有力的约束机制,让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促使各类市场主体自律诚信。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配套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五)优化办事流程。要按照“简化流程、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原则,建立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体系,简化办事流程,实行企业注册官一人核准或者一审一核,通过多种方式充实加强窗口一线人员力量,以适应改革后登记工作的需要,提升服务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