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商品计量单位的通知
各有关公司:
为保证纺织品出口经营者在中国海关顺利报关出口,接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通知,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系统全部商品的计量单位调整为与现行海关总署法定第一计量单位一致(涉及调整的商品税则号见附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经营单位在申请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时须注意计量单位的变化并正确填报。
二、纺织品出口经营者使用此前申领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办理出口手续时,如在中国海关因计量单位原因出现不能顺利报关的情况,请立即与我局联系,我们将及时协助纺织品出口经营者办理撤换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事宜。
附表:调整计量单位的商品税则号(请点击下载)
特此通知。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外贸处
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