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台湾城乡规划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业务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摘要:为进一步扩大城乡规划服务领域对台湾地区的开放,规范台湾城乡规划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在自贸区内从事规划设计活动管理,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根据相关规定,福建省住建厅以闽建规〔2015〕3号 发布了相关通知。关于台湾城乡规划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业务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建规〔2015〕3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规划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城乡规划服务领域对台湾地区的开放,规范台湾城乡规划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在自贸区内从事规划设计活动管理,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20号)等相关规定,允许台湾城乡规划服务机构执业人员,持台湾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经批准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业务。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现就台湾建筑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合作开展业务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台湾城乡规划(都市计画)服务机构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台湾执业人员),持台湾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可以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以下简称自贸区)以合作方式开展业务。 二、本通知所称台湾执业人员,是指取得台湾都市计画技师,在台湾城乡规划(都市计画)服务机构从事规划设计工作,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台湾相关机构是指台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经批准是指台湾执业人员在自贸区开展业务前需经自贸区政府主管部门同意。 三、台湾执业人员应与大陆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签订项目技术合作协议后,方可在自贸区内开展城乡规划活动,规划内容包括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开展城市设计。项目技术合作协议应包括台湾执业人员基本信息、合作内容范围、规划质量要求、工作进度安排和合作两方权利义务等具体内容。 四、合作项目的规划设计合同,应当由合作的大陆规划编制单位签订,并由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大陆规划编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台湾执业人员可在合作项目的相应规划设计文件图签中签字,并对其质量负责。 五、合作项目的规划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大陆颁布的规划标准规范,采用大陆法定的计量单位,并符合大陆有关规划设计文件出图规定。 六、台湾执业人员应加强大陆城乡规划设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学习,熟悉并掌握相关规定要求。台湾执业人员的从业活动应当遵守大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贸区相关规定,其合法从业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大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贸区相关规定的保护。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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