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2009年度厦门市外贸进口扶持政策的通知
关于实施2009年度厦门市外贸进口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国家调整外贸发展战略的宏观政策,促进本市进出口贸易保持平衡发展,切实鼓励企业扩大进口,做大做强厦门口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决定对2009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开展一般贸易进口的本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给予进口补贴扶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领进口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2009年度一般贸易进口额1千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内无涉及通关、外汇、税务以及其他进出口业务管理等违规受罚记录的我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
(二)申请补贴的进口产品应当是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三)予以补贴的进口产品类别,由市贸易发展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外经贸发展情况和我市鼓励进口的产品目录确定(详见附件1)。
二、企业申领进口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以2009年度鼓励进口目录产品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额(下简称2009年度进口额)扣减2008年度鼓励进口目录产品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额(下简称2008年度进口额)的50%的余额作为计算补贴的金额;
(二)对2009年度进口额超过2008年度进口额50%-70%的给予补贴0.4分/美元;
(三)对2009年度进口额超过2008年度进口额70%的给予补贴0.5分/美元;
(四)对异地口岸到货的按上述(二)、(三)分别给予减半补贴;
(五)2008年度进口1亿美元以下的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最高补贴80万元;
(六)进口补贴金额计算以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
进口补贴金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补贴。
三、企业申领补贴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进口补贴申报说明》(见附表2);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厦门市非生产性外贸企业进口补贴申请表》(见附表3)。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申领补贴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于2010年3月30日前将2009年度的申请补贴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贸易发展局(联系处室:对外贸易处;联系电话:5302553),逾期不予受理。
(二)市贸易发展局对申报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1个月内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三)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各有关企业。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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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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