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后交单”通关方式有关事项
厦门海关2009年第6号公告
为简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加快通关速度,方便企业合法进出,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货物分类通关作业操作规程〉的通知》(署监发〔2009〕313号)的规定,现将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厦门关区A类及以上的进出口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A类及以上企业经海关同意,并与海关、中国电子口岸厦门数据分中心签订“事后交单”通关协议书后,可在全国试点海关范围内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企业申报出口的货物涉及监管证件管理的不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二、企业向注册地海关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一)《适用“事后交单”通关申请书》;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或《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适用AA类管理决定书》或《适用A类管理决定书》复印件;
(五)《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三、具体负责受理注册地海关:
(一)厦门海关驻高崎办事处负责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象屿保税区、象屿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企业;
(二)象屿保税区海关负责象屿保税区、象屿保税物流园区企业;
(三)厦门海关驻海沧办事处负责厦门市海沧区、集美区企业;
(四)厦门海关驻同安办事处负责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企业;
(五)泉州海关、石狮海关、漳州海关、东山海关、龙岩海关负责辖区企业。
相关办事须知及申请资料,企业可登录厦门海关门户网站(XIAMEN.CUSTOMS.GOV.CN)“企业管理之窗”栏目查阅下载。
特此公告。
附件:“事后交单”通关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