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2010年厦门市“家政服务工程”承办企业资格的通知
关于申请2010年厦门市“家政服务工程”承办企业资格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0】6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家政服务工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拟新增“家政服务工程”承办企业,请有意承办并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或家政企业在2010年9月29日前向市贸发局申报。
承办企业(机构)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家政服务培训体系健全。基本条件是:(1)有法定的办学资质,有1年以上的家政服务培训经验;(2)有3名以上具有专业资格的教师,不少于1000m2的培训场地和培训所需的设备设施,年培训能力在500人以上;(3)有多媒体教学设备、自动化办公设备;(4)能为学员建立详细档案,并能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二)开展自主培训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应具有较强实力,培训体系健全,培训经验丰富。基本条件是:(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自主招收员工;(2)有实施培训师资、场地、设备设施,有不少于1000人次的培训经验;(3)能够为所培训人员安排就业,有全程跟踪家政服务员服务情况的能力;(4)能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建立专门档案。
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企业,向市贸发局提出申请,并递交如下完整申报材料,市贸发局会同市财政、总工会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可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可开展自主培训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报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1.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及企业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2.相关部门确认的办学资质证明材料(培训机构需提供);
3.专业资格教师证书复印件;
4.培训场地及培训设施情况证明(场地租赁或房产证明,烹饪、保洁、护理等实操场地照片及设施清单等相关材料);
5.家政服务培训经验的证明材料(培训机构需提供学员结业证书、培训记录等相关材料;家政企业提供学员签到表、培训记录等相关材料);
6.法人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2009年纳税情况证明及年度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表等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申请机构或企业盖章确认,并提交原件查验。
咨询电话:5302527 材料递交地址: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505室
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期:2010年9月29日。
市贸发局内贸处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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