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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各有关公司: 根据商务部令2005年第20号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六条规定,“获得临时出口许可的经营者在临时出口许可数量有效期内如未能全部使用的,应不迟于许可年度结束前60天将剩余数量上交商务部。经营者通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递交。” 请各公司于2006年10月30日前上报本企业上交未能使用完毕的许可数量(上报电子表格见附件),以便统一汇总上报商务部。 附件: 2006年度输欧、美纺织品剩余许可数量上交情况表
输欧盟/美国2006年度分配数量上交情况统计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外贸处 二00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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