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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复制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首批检验检疫创新措施的通知 摘要:根据国务院及质检总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创新成果的有关精神,福建检验检疫局以闽检通函〔2015〕408号发布关于全面复制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首批检验检疫创新措施的通知。福建检验检疫局关于全面复制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首批检验检疫创新措施的通知 闽检通函〔2015〕408号 各分支局、办事处: 4月21日,福建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福建局)印发了福建自贸试验区首批13项检验检疫创新措施工作规范(试行),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平潭片区先行实施,随后发布了相关的作业指导书。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为复制推广积累了经验。根据国务院及质检总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创新成果的有关精神,福建局经研究,决定在辖区内全面复制推广首批有关检验检疫创新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制推广主要内容 (一)在福建局辖区复制推广的措施(7项) 1.全球维修产业检验检疫监管; 2.出入境生物材料制品风险管理; 3.中转货物产地来源证管理; 4.检验检疫通关无纸化; 5.改革和简化产地证签证管理; 6.跨境电商便捷监管; 7.台湾输入食品、农产品等产品快速检验检疫模式。 (二)在福建局辖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措施(4项) 1.进口货物预检验; 2.分线监督管理; 3.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管理; 4.台湾输大陆商品快速验放机制。 (三)在平潭复制推广的措施(1项) 对平潭片区与台湾之间进出口商品原则上不实施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加强事后监管。 二、加强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福建自贸试验区检验检疫创新措施复制推广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按照“福建自贸试验区首批检验检疫创新措施工作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具体见附件)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相关业务管理处反馈,确保各项改革创新措施落实到位。 福建检验检疫局 2015年7月8日 附件 福建自贸试验区首批检验检疫创新措施工作规范(试行)和作业指导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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