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检验鉴定机构年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9年检验鉴定机构年审工作的通知
厦门检区各检验鉴定机构: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8号令)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细则(试行)》(质检检函[2004]第11号)的要求,现将2009年开展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二、年审材料内容
1. 2008年度《年度审查报告书》(详见附件),其内容包括:检验鉴定商品的品种、批次、数重量、货值,业务范围、业务项目,覆盖地域,出证情况等;
2.2008年财务报告,内容包括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
不进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报送母公司的财务报告,并注明与分支机构财务往来情况。
3.2008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情况;
4.2008年度组织机构和人员变更情况;
5.用于检验鉴定业务活动的检测仪器设备和器具的目录及状况;
6.《机构资格证书》副本;
7.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其质量体系予以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8.所属检测实验室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证书复印件;
9.《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0.其他涉及机构变更的情况。
三、报送时间和地点
请各机构于2008年4月20日前,将年审材料报送至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地址:厦门市东渡路118号1106室,邮政编码:361012。
联系人:黄春梅,电话:5675706;李盛杰,电话:5675657。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年度审查的机构,自2009年6月1日起不得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附件:《年度审查报告书》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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