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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
2015-07-01

   

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

摘要:为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福建自贸试验区创新创业,省委人才办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于7月1日发布实施。
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
  
闽委人才〔2015〕4号
  
  为推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以海纳百川的胸襟和敢为天下先的气魄先行先试,进一步提升人才服务质量,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现就加强自贸试验区人才工作制定实行如下措施:
  
  一、创新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机制
  
  实行更加简便高效的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以用人主体认可、业内认同和业绩薪酬为导向,建立资格条件制、推荐制、积分制等人才评价机制。分类研究制定自贸试验区急需引进的国际金融、国际航运、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国际法律、跨境电商、互联网经济、旅游策划运营、文化创意等方面高层次人才的评价认定标准。
  
  简化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程序。从福建省外引进到自贸试验区的高层次人才(平潭引进范围扩大到全岛),由推荐人、用人单位或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向各片区指定人才服务窗口申报。申报1个月内,由所在设区市(区)组织部门会同人社、发改、科技、经信、财政及相关部门,根据评价认定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直接确认为引进杰出人才(A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B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急需紧缺创业创新人才(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等三类(本文稿所称“引进高层次人才”特指经上述办法确认的三类引进高层次人才)。
  
  二、落实高层次人才税收激励政策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自贸试验区实行的税收政策,确保高层次人才享受到税收优惠(本文稿所称“高层次人才”的范围详见说明)。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等的要求,加快推广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在区内实行促进高层次人才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吸引人才加盟、吸收股权投资、发展离岸业务等方面的税收激励办法。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原则上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好闽台之间个人所得税负差额补贴政策。
  
  三、确保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供给
  
  福州、厦门、平潭及各片区所在县(市、区)要按照省国土厅、住建厅、商务厅《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优先保障高层次人才投资项目建设运营所需用地,从项目规划选址、征地报批、土地供应、地价优惠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高层次人才在区内创办科技型、创业型、成长型企业的,福州要根据需要提供100平方米以内3年免租金、100平方米以上3年减租金的工作场所,平潭要根据需要提供200平方米以内3年免租金、200平方米以上3年减租金的工作场所。
  
  高层次人才在区内建设运营公共平台(含科技企业孵化器、政学研商合作平台及国际贸易、金融服务、科研设计的综合平台等),运行1年内有5名以上引进高层次人才入驻的,其在区内后续项目所需用地,按国家规定最低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支持高层次人才以行业联盟等形式发展产业。对拥有10名及以上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联盟,其联盟成员在区内投资经营性项目所需用地,依照规定需公开出让的,采取设定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定向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依照规定可以实行协议出让的,按基准地价确定土地出让价格。
  
  四、破解高层次人才项目融资难问题
  
  设立高层次人才创业投资基金,发挥财政“种子”资金作用,引导各类资本投向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型、创业型、成长型企业。省直相关主管部门要优先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企业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
  
  加大对区内高层次人才运营的优秀项目(指高层次人才参与投资或作为主要管理人员参与管理的、经设区市评审确定为优秀的项目)贷款贴息、债券贴息、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的扶持力度。政府主导的担保公司要加大对区内高层次人才运营项目的担保支持力度,省再担保公司对区内高层次人才运营项目可适当提高再担保代偿比例。对区内高层次人才运营项目通过银行贷款的,福州、厦门、平潭市(区)级财政按当年利息额50%、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提供贷款贴息,单家企业贴息不超过3年(厦门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下同)。对区内高层次人才运营项目通过公开市场发行债券,及与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合作采取信托融资、股加债融资、保险资金融资等方式融资的,福州、厦门、平潭市(区)级财政按不低于融资额度4%、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标准给予贴息,期限为3年。对为区内高层次人才运营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福州、厦门、平潭市(区)级财政按融资担保总额2%的标准给予担保补贴,期限为3年。对金融机构为区内高层次人才运营项目提供非担保融资服务形成的本金损失,福州、厦门、平潭市(区)级财政最高可给予30%的风险补偿,单笔补偿不超过1000万元。区内高层次人才以个人名义贷款并实际用于项目经营的,同等享受贷款贴息、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拓宽人才项目融资渠道。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有关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金融服务的政策。“万家小微企业成长计划”、“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扶持政策应优先向高层次人才运营项目倾斜。省内地方法人银行应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积极发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专利权质押、订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新药证书等质押融资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给予高层次人才运营公共平台支持。支持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通过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绩优票据等方式进行融资。积极引入和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保险直投资金投向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或运营的项目。加强人才重大活动的统筹整合,推进人才与资本、用人主体、人才载体的对接,并做好与“6·18”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的衔接。推进福建省侨商联合会、福建侨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向高层次人才项目投资。吸引一批国际创投机构入驻自贸试验区。
  
  五、加大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经费支持力度
  
  科技(研)经费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到自贸试验区创办科技型企业,按规定申请的科研项目优先立项,纳入各级财政科研资金支持范围,在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安排中予以重点支持。探索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等方式支持高层次人才所办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公共平台建设经费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在区内建设公共平台,可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方式予以支持;申请配套建设经费支持5000万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评估审核,对优秀项目采取“一人一议”方式,由省委组织部协调从相关项目经费中统筹给予最高1亿元的支持。福州、平潭引进高层次人才在区内建设运营经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建的按每平方米100元(指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所)、最高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改建、扩建的按每平方米50元、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团队建设经费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所在团队核心成员未享受到高层次人才政策支持,且年薪达到用人单位所在设区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倍及以上(凭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年4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生活补贴。每个团队前2年内最多支持5名成员,第3年最多增加到15名。同一企业(机构、项目)支持不超过3年,其团队成员个人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
  
  六、多渠道多形式为各类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实行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特殊支持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可在当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至当地最高贷款额度的4倍。平潭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已办理购房贷款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还贷期间可每年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租赁自住住房的,可每年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离开自贸试验区时,可以提取或转移住房公积金。探索来闽台湾人才及其家属购房贷款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政策。
  
  试行引进高层次人才购房积分贴息办法。引进高层次人才依靠商业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福建省内购买第一套普通住宅的,根据初始分值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予购房贴息,之后根据其服务期限及创业创新情况计算积分,并相应提高贴息标准。
  
  福州、厦门、平潭等市(区)及各片区,要根据各类人才的实际需求,综合采取人才限价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等各种办法,多渠道多形式提供住房保障。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用房,由福州、厦门、平潭及各片区所在县(市、区)按照人才公寓有关规定组织开发建设,或者通过建设限价商品住宅予以保障,限价商品住宅用地采取“限销售对象、限房屋售价”的方式进行公开出让。对在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性平台创业的“985”工程学校、“211”工程学校、国家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毕业的优秀应届毕业生,福州、平潭要提供1年以上免租金的过渡住房。
  
  七、提供更加优惠便利的高层次人才居家生活待遇
  
  安家补助。对经确认且正式到岗落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按A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国内引进的100万元、境外引进的200万元(人民币,视同省政府奖励,下同),B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国内引进的50万元、境外引进的100万元,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国内引进的25万元、境外引进的50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安家补助。其中,中直单位和厦门市引进的,省级财政按上述标准的一半进行补助;属受派方式引进的,按照上述标准,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同一企业(机构、项目)补贴不超过10人。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省级补助部分予以相应抵扣。
  
  子女入(转)学。持有《福建省人才居住证》的海外人才和持有《外国专家证》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初中学校就读未满3年,报名参加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其子女属于具有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并有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非福建省户籍考生,或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有我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允许参加我省高考,享受当地考生同等录取政策。A、B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园或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可按本人意愿,选择教育部门推荐的优质公办幼儿园或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由相关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入学手续。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园或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其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公办幼儿园或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支持厦门、福州、平潭加强国际学校建设,提升办学水平。
  
  医保社保。引进高层次人才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医疗待遇规定执行。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推动两岸医疗保障方面的对接,落实台胞在闽参保政策和待遇,鼓励在闽台湾人才参加福建社会保险。
  
  配偶安置。A类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愿意在闽就业的,由所在设区市妥善安排,或参考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B、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未安排就业的,所在设区市(区)要积极推动用人单位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交通便利。相关设区市(区)或片区应统筹考虑区内高层次人才上下班便利问题。对长期在区内上班、工作生活地相隔较远的高层次人才,要通过汽车购置税补贴等办法给予补助。
  
  八、完善便利往来和签证(注)居留政策
  
  实行更加便利的签证手续。来闽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直接向省外专局申请最长为5年期限的《外国专家证》或按《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7号)、《关于简化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的意见》(闽政办〔2009〕66号)的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或居留证件。积极为自贸试验区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提供申请签证和永久居留资格的便利。
  
  促进两岸往来更加便利。对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就业的台湾高管、专家和技术人员,在项目申报、出入境等方面给予便利。为区内台资企业外籍员工办理就业许可手续提供便利,放宽签证、居留许可有效期限。对区内符合条件的外籍员工,提供入境、过境、停居留便利。加快推动台湾车辆在闽便利进出政策的实施,推动实施两岸机动车辆互通行驶。
  
  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先行开展探索创新。在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前提下,先行先试外国人进入核备制度,探索建立技术移民制度。
  
  九、加强人才服务体系建设
  
  健全完善人才服务机制。依托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建设人才服务专门机构和常态化的人才服务窗口,归口做好引进人才服务;推动和引导省市留学生联谊会、省新侨人才联谊会、海西虚拟研究院等组织开展服务。各片区要设立人才服务窗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定专人负责全程提供企业注册、创业辅导、政策培训、经费支持、项目融资等服务。做好人才服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
  
  加强各类人才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各片区引入海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机构和猎头公司,鼓励有条件的省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与国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支持福州市和厦门市加快中国国际人才市场海西福州分市场和厦门市分市场、中国福州海西引智试验区、国家软件集成电路人才国际培训福州基地和厦门基地建设。定期组团参加或主承办国际性人才交流合作大会。加快海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在平潭建立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基地,引进台湾人力资源中介机构。
  
  全面落实对台湾居民开放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赋予平潭制定相应从业规范和标准的权限,在框架协议下,允许台湾建筑、规划、金融、医疗、旅游等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持台湾有关机构颁发的证书,在批准范围内在区内开展业务。在区内企事业单位等机构任职的台湾人才,允许对其台湾学历、任职资历、技能等级等方面视同大陆同等水平予以采认。
  
  十、加快打造优质人才载体
  
  加强政产学研商协作平台建设。支持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设立福建自贸试验区研究院,联合省内外高校、研究机构成立福建自贸试验区研究协同创新中心。推动自贸试验区与中国科学院大学等组织合作建立福建创新服务平台。推动成立海外侨商创业园。支持厦门建设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基地、复旦-金圆两岸金融研究中心、海峡清华研究院。鼓励和支持片区加大产业技术研究院、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技术成果交易平台等人才发展平台建设。推进区内企业建设院士工作站、生产力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
  
  鼓励国内外著名高等学校、国家级重点科研院所、大型企业、跨国公司、培训咨询机构、中介机构、海外华侨华人专业社团到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跨国公司区域性总部落户自贸试验区,或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研发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数据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支持区内企业发起成立国际性行业协会、产业联盟。
  
  十一、推动和引导用人主体发挥作用
  
  试行企业首席科技官岗位配额制,推进企业设立首席科技官岗位。对区内从事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物流、跨境电商等业务,注重商业模式创新,形成具有领先性、独创性的商业模式,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近3年内或入驻自贸试验区后4个季度销售收入平均保持25%以上增长的企业,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按其高管平均年薪一半、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首席科技官(含负责科技、管理、品牌、组织、商业模式等创新的岗位)岗位津贴,每个企业配额1个岗位,每个岗位津贴不超过3年。全省每年配额不超过3000万元(含对互联网企业首席信息官的岗位配额)。
  
  推动企业完善人才发展机制。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健全人才内部流动、绩效考核、个性化服务和培养、股权分红激励等人才工作机制。各片区要制定实施支持企业做好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的培训。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
  
  推动用人主体自主引才。以猎头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按猎头经费30%、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对引进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可聘任中高级管理职务(职称),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限制;引进到事业单位的,不受单位现有编制限制。鼓励和支持各片区通过“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企业引才奖励。推动各片区制定出台柔性引才引智工作的政策措施。
  
  允许福州、厦门、平潭以特殊政策引进自贸试验区建设专才。支持福州、厦门、平潭以政府雇员、政府特聘专家、聘任制公务员等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自贸试验区建设专才,编制、职数已满的,可先安排,逐步消化调整到核定的编制职数内;使用公务员或参公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按照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规定,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进行招聘和管理。
  
  奖励各方面力量参与引才。成功推荐A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予10万元奖励;成功推荐B、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予每人3万元奖励。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按照《福建省关于奖励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暂行办法》及“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推荐人奖励。
  
  十二、加强本土人才的培养与开发
  
  采取培训一批、挂职一批、培养一批的办法,5年内,培养开发2万名左右的干部人才。分期分批组织党政领导干部、业务管理和服务人员,参加专题培训、业务培训和挂职锻炼,以及赴境外学习访问。围绕国际化、复合型人才培养,整合优化我省现有高校教育资源,发展交叉学科,大力引进台湾等境外优质师资力量,推进国际化教育,加强高校自贸试验区专业人才的培养。依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战略合作伙伴,开展定向培养、委托培养。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选派人才到国内外著名高校、自贸试验区研修和培训,由相关市(区)或各片区给予适当补助。
  
  推进本土人才向自贸试验区流动。鼓励和支持福州、厦门、平潭在自贸试验区内探索建立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制度体系,畅通高层次人才流动的渠道。符合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允许省内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需要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十三、重奖有突出贡献的创新人才
  
  制定实施创新奖评选办法,以政府奖励为引导,推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在自贸试验区率先每年评选10名以内创新奖,按贡献程度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表彰一批自贸试验区建设专才。
  
  十四、实行人才环境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
  
  每个片区要建立人才环境监测点,及时征集产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收集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需要解决的问题,反馈给相关部门。
  
  省委组织部、省统计局每年委托专门机构开展省直相关责任部门人才工作满意度测评。对人才工作满意度测评较差的省直相关责任部门,由省委组织部对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提出诫勉。
  
  引进第三方机构对各片区人才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研究确定各片区引才目标责任,完善推广高层次人才政策措施;对人才工作推进力度不大、人才工作环境建设较差的片区,由省委组织部对相关市(区)分管领导提出诫勉。
  

说明:本文稿所称“高层次人才”包括在福建省工作入选的国家人才(科技)计划、省级人才计划的人才,及经确认的A、B、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具体包括:我国“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外专“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级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首席专家,973计划、983计划的首席科学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省引才“百人计划”),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类、B类、C类),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福建省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人选,福建省“外专百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闽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优秀专家,省杰出科技人才,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海西创业英才,省突出贡献企业家,省软件杰出人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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