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管服务的意见 摘要:为了切实贯彻好新政策,进一步深化两岸种业合作,促进两岸种业优势互补、强强联合,提升两岸农作物种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海峡西岸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福建省农业厅以闽农种〔2015〕114号印发《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管服务的意见》。 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管服务的意见 闽农种〔2015〕114号 福州市、厦门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允许台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控股两岸合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粮食棉油作物和转基因除外)是加快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政策之一,是提高种业开放水平、促进现代种业发展的重要创新举措。为了切实贯彻好新政策,进一步深化两岸种业合作,促进两岸种业优势互补、强强联合,提升两岸农作物种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海峡西岸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现就加强对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种作物种子企业的监管与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引进台湾优势种业资源。闽台具有特殊的“五缘”关系,特别是闽台农业地理、气候条件、生态环境和物种资源极为相似,深化闽台种业合作,培育发展两岸合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具有重大意义。为此,在“引资、引智”设立两岸合资农作物种子企业时,要着重“引智”,要按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农农发〔1997〕9号)的要求,把好“外商条件”关,切实把科研育种、种子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高、信誉好的台商引进自贸试验区,带动和促进台湾优良品种(种质资源)、先进种子技术和设备的引进和利用。 二、加强两岸合资企业育繁推一体化建设。要加强对两岸合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监管和服务,积极引导和推动合资企业充分发挥闽台种业合作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特别是台湾具有蔬菜瓜果等作物种类广、品种多、品质优及企业强、技术高的优势,广泛开展闽台种业育种资源共享、科研育种合作、良种良法推广、种子生产贸易等多领域多层次的合作,把合资企业办成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企业,促进两岸种业互融共生共长,加快两岸现代种业创新发展步伐。 三、强化对合资企业的政策法规宣传。要积极开展种子政策法规宣传,通过举办种子法规培训班、送法入企、接受咨询等活动,为两岸合资种子企业、两岸合作方解读种业政策、法规条文,分析典型案例,让合资企业和合作双方真正掌握政策法规精神,明了政策法规规定,准确理解政策法规条文,提高法制意识。对于诚信守法、竞争力强的两岸合资种子企业,要加以宣传和倡导,营造依法治种、依法兴种的种业发展环境。 四、促进两岸合资企业发展壮大。围绕做优做大做强中种子企业这一目标,各级农业部门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促进发展。要积极引导和推动两岸合资种子企业自办科研机构,或与公益性科研育种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于科研开发能力较强的两岸合资中资企业,优先给予品种选育、种子技术开发等项目支持,促进快出成果、出好成果,以品种和技术的创新提高市场份额,增强企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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