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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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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行担保额资助及担保费率奖励的通知
2011-03-24

     关于继续实行担保额资助及担保费率奖励的通知

关于继续实行担保额资助及担保费率奖励的通知



各担保机构、各相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338号)精神,我市将继续对担保机构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额资助及担保费率奖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一)本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
  (二)中小外贸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4500万美元以下且销售额3亿元以下;
  3.本年度有进出口实绩。
  (三)在本通知发布之前,由于受原规定限制无法申报的担保业务,可补申报。
  二、支持方式
  (一)担保额资助: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已获得银行贷款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
  (二)担保费率奖励: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每季度的奖励比例为季度最后一天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如实际担保费率低于1.2%,按1.2%计算。
  三、专项资金申报
  专项资金仍实行按季度申报拨付的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15天之内向市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如下:
  (一)厦门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厦门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情况汇总表及明细表(附件2、3)
  (三)担保机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四)提前解除担保责任明细表(附件4)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担保机构获得的担保额资助和费率奖励应专项用于弥补代偿损失,并于半年终了15天之内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使用情况。
  五、本通知未尽事项仍按《厦门市实施〈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若干操作办法》(厦贸发规财﹝2009﹞569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厦门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申报表
  2.厦门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情况汇总表
  3.厦门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情况明细表
  4.提前解除担保责任明细表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相关部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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