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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应对欧盟对我国52起反倾销措施复审的通知
2012-05-18

     关于积极应对欧盟对我国52起反倾销措施复审的通知
关于积极应对欧盟对我国52起反倾销措施复审的通知

各相关出口企业:
  2012年3月2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为执行WTO争端解决机构在DS397案(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中就有关欧盟反倾销基本法规第9.5条不符合WTO规则的裁决,欧委会通知所有目前仍受到欧盟反倾销措施影响的、来自被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可以就执行WTO裁决向欧委会提起复审。欧委会在公告附件中列举了针对中国、哈萨克斯坦及亚美尼亚三国的55起反倾销措施,其中52起是针对中国产品的(见附件1)。
  欧盟此次大范围全面复审涉华反倾销案,是我方在WTO取得的一项胜利。2009年7月31日,中国将欧盟对华紧固件反倾销措施及该措施所依据的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2011年7月25日,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裁决认定欧盟反倾销基本法规第9.5条关于分别裁决(IT)的规定不符合WTO规则,同时认定欧委会在的倾销认定、共同体产业界定等方面也不符合WTO规则。欧方此次大范围全面复审为中国企业在今后反倾销调查中争取单独税率以及推动欧方调整现行反倾销措施中的错误做法提供了有利条件。
  为充分利用欧盟履行WTO机构裁决的机遇,争取最大利益,把WTO机构对欧盟的裁决转化为成果,请出口欧盟的企业高度重视、把握机会,认真梳理自己的产品是否属于这次复审的范畴。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请积极应对,尽早开展复审申请准备工作(申请复审的条件和应提供的信息见附件2),我局将予以积极协助和支持。
  联系人:厦门市商务局WTO处 孔祥强
  电话:5302708,传真:5302706
附件:
  1.欧盟现有52起反倾销措施一览表
  2.申请复审的条件和应提供的信息

厦门市商务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

附件1

欧盟现有52起反倾销措施一览表

序号

涉案产品名称

原审终裁日期

1

无缝不锈钢管

2011-12-20

2

瓷砖

2011-9-15

3

玻璃纤维网格织物

2011-8-9

4

铜版纸

2011-5-14

5

三聚氰胺

2011-5-13

6

短切玻璃纤维

2011-3-15

7

衣板

2010-10-22

8

聚酯高强力纱

2010-12-1

9

铝合金轮毂

2010-10-28

10

葡萄糖酸钠

2010-10-28

11

货物扫描系统

2010-6-16

12

2010-6-16

13

铝箔

2009-10-6

14

无缝钢铁管

2009-10-6

15

盘条

2009-8-5

16

蜡烛及其同类产品

2009-5-14

17

预应力非合金钢丝和钢绞线

2009-5-13

18

钢铁制紧固件

2009-1-31

19

柑橘类水果罐头

2008-12-30

20

铁或非合金钢焊缝管

2008-12-19

21

柠檬酸

2008-12-3

22

味精

2008-12-2

23

直径超过80毫米的块状焦炭

2008-3-18

24

硅铁

2008-2-28

25

硅锰(包括硅锰铁)

2007-12-5

26

双氰胺

2007-11-15

27

过氧硫酸盐

2007-10-11

28

非机动车鞍座

2007-6-21

29

衣板

2007-4-26

30

冷冻草莓

2007-4-17

31

电极

2007-3-9

32

塑料袋

2006-9-29

33

皮革

2006-9-14

34

活页夹的贱金属附件

2006-7-27

35

酒石酸

2006-1-27

36

不锈钢紧固件及其配件

2005-11-14

37

三氯异氰尿酸

2005-10-7

38

碳酸钡

2005-7-21

39

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

2005-7-21

40

胶合板

2004-11-12

41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

2004-8-19

42

甜蜜素

2004-3-11

43

对氨基苯磺酸

2002-7-25

44

钢丝绳和钢缆

1999-8-17

45

活页夹

1997-1-24

46

活性碳

1996-6-5

47

钢铁管配件

1996-4-3

48

糠醛

1995-1-21

49

自行车

1993-9-9

50

一次性打火机

1991-11-28

51

碳化钨和熔凝碳化钨

1990-9-27

52

金属硅

1990-7-28

附件2:


申请复审的条件和应提供的信息


  一、根据欧盟公告,申请复审的企业条件:
  (一)被拒绝给予“单独税率”的曾应诉的中国出口生产商;
  (二)认为因负担太重或认为不能符合欧盟反倾销 “单独税率”标准所以没有配合调查或没有申请分别税率的中国出口生产商;
  二、涉案企业在提起复审时,需要向欧盟提供以下相关信息:
  (一)原审调查期间内企业对欧盟的出口数量与出口价格信息;或者
  (二)如果因原审调查已经太久远而无有效记录的,提供本公告发布前最少六个月(应该有去年的下半年度)的出口欧盟数量和价格。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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