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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
市各有关机构、个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决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
此次改革以推进外汇管理便利化为宗旨,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的便利度将显著提高,具体包括:一是取消服务贸易购付汇核准,所有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均可在金融机构直接办理;二是等值5万美元以下服务贸易小额收付汇业务无需审单。金融机构对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小额收付汇业务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三是等值5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仍需审核单证,但审单要求也进行了多项简化。对现行的数十类单证审核规定进行简化与合并;取消对绝大部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文件的审核要求;取消对外付汇税务证明,实施对外付汇税务备案制;四是放宽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条件,允许企业集团服务贸易外汇收入集中存放境外。
相关政策文件详见附件。改革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非贸易外汇管理科反馈,地址:湖滨南路220号。业务咨询电话:5890932 ,5890921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经常项目管理处
二0一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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