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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开放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6-02-19

   

关于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开放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

摘要:为促进福建试验区福州片区开放开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榕政办〔2016〕12号转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关于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开放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开放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关于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开放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5日
  
  关于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开放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
  
  为更好地发挥市场监管职能的作用,加快推动我市自贸试验区体制机制创新,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以下简称“福州片区”)开放开发,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福州片区市场准入机制等方面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1.支持区内发展总部经济和集团登记制度改革
  
  各类企业在福州片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和服务外包产业,允许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
  
  支持在福州片区内开展企业集团登记制度改革。凡企业的子公司达到3家以上的,允许隶属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无须向其登记机关申请颁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2.试行市场主体名称“自助查重、自主申报”举措
  
  在福州片区内开展市场主体名称登记制度改革,试行由申请人自助查重、自主申报选用制度,企业名称可以不再实行预先核准。此类市场主体的名称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有悖公序良俗,以及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允许市场主体名称中行政区划依申请使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字样,凡冠以“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的市场主体,可以使用汉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以及拥有英文字母(含单个及组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
  
  允许福州片区内市场主体以“跨境电商”、“保税展示”、“转口贸易”、“商业保理”、“基金管理”、“创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创客”等字样作为名称的行业特征。
  
  3.推行“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的登记改革
  
  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放宽住所登记和经营场所备案条件,允许住所在福州片区内的企业将经营场所备案至全市范围,经营场所实行属地监管和属地许可审批,突破福州片区地理空间限制,打通福州片区内外联系。福州片区的具体范围和地址规范表述按照辖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情况办理。
  
  住所在福州片区内的企业,允许在同一幢建筑物内有多个不相连的经营场所,可以同时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备案,无须另设分支机构。
  
  支持福州市城区现有企业在福州片区内以联络地址登记的方式设立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在营业执照的“住所”栏目后加注“(该地址仅限于送达法律文书使用)”,即作为该企业的联络地址。
  
  允许在福州片区内设立多家商务秘书公司,为在福州片区内从事电子商务、网络、科技、贸易(不含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各类设计、策划、信息咨询、广告传媒,各类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文化创意,以及其他符合政府管理部门要求并适合商务托管服务的企业,提供企业住所以及日常办公托管等配套商务秘书服务。
  
  4.放宽台湾个体工商户经营限制
  
  支持台湾居民、农民依法以个人经营的组织形式在福州片区内设立个体工商户,取消从业人员、经营面积的限制,依法公布放宽其经营范围限制的目录。
  
  5.放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限制
  
  允许入驻福州片区具备资质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漆包线、泵、铅酸蓄电池、卫星电视接收机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检验以及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业务。
  
  二、鼓励外商和民间投资
  
  6.放宽外商投资限制及主体资格证明
  
  允许境内自然人与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福州片区内合资、合作、新设或参股外商投资企业。
  
  放宽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要求。外国自然人投资者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港澳台企业法人投资者在福州片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即可申请,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或转递文件。其他境外法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原件已提交给审批(备案)机关或前置审批许可部门存档的,可凭审批(备案)机关、前置审批许可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提交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文件的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出质人为境外的,可凭出质人有效的主体资格公证认证复印件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手续,不再提交主体资格公证认证原件。办理股权出质变更、注销登记的,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境外的,可凭其有效的主体资格公证认证复印件办理股权出质变更、注销登记手续,不再提交主体资格公证认证原件。
  
  7.放宽境外普通合伙人的资信证明要求
  
  境外投资者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新设立或入伙合伙企业的,其提交的资信证明可以由境外的金融机构出具,也可以由与该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境内金融机构出具。
  
  8.鼓励资本市场、新兴业态的创新发展
  
  支持在福州片区设立登记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推动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在福州片区内设立登记(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经营范围可表述为“非证券类基金管理”。同时,支持以股权质押融资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支持简化商业保理业务准入条件,扶持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福州片区内新设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公司,允许使用“商业保理”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特征,经营项目表述为“从事商业保理业务”;允许福州片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申请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经营项目表述为“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支持福州片区打造区域性融资租赁业集聚区,开展融资租赁等创新业务。内资融资租赁(不含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登记,无须取得前置许可审批,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融资租赁经营的,可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允许融资租赁试点的文件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三、推进审批注册便利化
  
  9.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模式
  
  福州片区内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的设立、变更,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兼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功能),通过“一口受理、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实现“三证合一”,简化准入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推进登记制度便利化。
  
  在福州片区营业执照照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前统一加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字样,在“住所”栏的具体地址之后统一加注“(自贸试验区内)”。
  
  探索“证照分离”,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持续推进市场主体准入管理模式创新。
  
  10.试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对福州片区内新设立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且未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异常经营名录或“黑名单”库中,试行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办理注销企业清算组备案登记,将报纸公告改为政府网站公示,并将公告时间(45天)缩短为10天的公示时间,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净化市场环境。
  
  11.放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条件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放宽食品经营场所的面积要求。对从事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经营者,仅在必要的情况下实施现场核查,实行企业承诺审批制。
  
  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药品零售、批发的许可、换证、变更和GSP认证审查时,企业不再提交社保、医保证明。
  
  12.放开搞活企业标准
  
  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建立福州片区内企业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增强企业标准创新活力。
  
  13.探索检测、科技实验室共享共用
  
  放宽福州片区食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对自建实验室的要求,有条件允许福州片区企业检测、科技实验室共享共用;允许入驻福州片区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企业实验室检测外包业务,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开放实验室共享,为企业产品研发、性能鉴定提供技术服务,促进产业聚集。
  
  四、优化登记服务机制
  
  14.实行“就近登记、全城通办”的便捷准入
  
  以企业自愿为原则,自主选择登记机关。打破福州片区登记地域限制,实行全城通办,构建起“多网点、全时空、零距离”的登记服务平台。
  
  15.实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以外的直接登记模式
  
  境外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外领域的,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在30日内向福州片区外资管理机构备案。
  
  负面清单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涉及商务部规定的备案范围,在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后,自换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福州片区外资管理机构备案。
  
  登记机关难以甄别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例外情形的,可先经福州片区外资管理机构确认、备案。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需审批的变更事项,应按照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6.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研究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的市场主体登记模式,全面推行企业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提供身份认证。逐步实行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提高福州片区企业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五、创新市场监管模式
  
  17.大力推行综合和智能监管
  
  按照“整合执法主体,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综合执法体制”工作目标,结合福州片区实际,探索建立权责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鼓励使用智能化执法终端,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将市场主体登记类、资质类、监管类、处罚类和信用类等信息统计轨迹,建成福州片区互联共享的“一张网”,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创新和加强市场监管。
  
  积极探索“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型日常监管制度,推行抽查名单和抽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为重点的综合监管模式。全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发挥信用约束作用,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探索综合执法模式,形成协同监管合力,建立和推行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统一抽号、综合检查、信息共享、联动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
  
  18.探索建立市场竞争秩序监测体系
  
  为适应互联网监管新形势需要,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依托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市场监管风险防控系统建设,在重点企业、部分行业协会、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市场竞争秩序监测点,适时采集竞争秩序信息数据,不断完善数据采集项和数据的交互机制,准确判断市场竞争秩序异常行为的特点和趋势,及时发布不公平竞争预警信息,实行智能监测预警,引导执法办案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高效部署执法行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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