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出口企业: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已下发,请各出口企业根据该文件有关规定,持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定、准备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出货、符合文件规定的出口合同,并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在2006年9月30日前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备案地点:外贸企业到税保大厦二楼进出口处备案,生产企业到所管辖的区局、直属局备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