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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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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苯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
2009-02-02

     商调查函[2009] 20 号



2009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3 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的相关规定,有关利害关系方应当在本案立案后20日内向产业损害调查机关提出参加调查活动申请并进行参加调查活动登记。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请参加本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填写《参加苯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该申请表应当于2009年2月20日前送达或邮寄至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二、 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方包括: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中国大陆进口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地区)、出口国(地区)的政府及其代表;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利害关系方。

三、 利害关系方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参加调查活动申请人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等登记证明。

2.委托代理人参加调查活动的,应当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做代理人的,应当委托中国大陆律师事务所及中国大陆执业律师;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律师执业证明和律师事务所委派函。

3.参加调查活动申请的中国大陆内/外生产者应当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生产涉案产品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计划;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还应当提供向中国大陆出口涉案产品的数量及金额;进口经营者还应当提供进口涉案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等情况。

四、 向产业损害调查机关提交的任何外文文件或含有外文的文件,均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文。

五、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行业指导处

邮政编码:100731

联系人:邢敏、刘永平、于伟毅

电话:0086-10-65198062、65198182、65198083

附:《参加苯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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