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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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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度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07-19

     关于2006年度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2006年度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正确贯彻免抵退税政策,准确计算免抵税额与应退(补)税额,保证免抵退税工作的连贯性与一致性,我局现将2006年免抵退税清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清算对象
  2006年度发生出口货物业务的所有免抵退税企业(含2007年已迁移到其他局的企业),各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2006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认真、如实填写清算表(一式三份表样见附件一),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清算资料,于2007年7月27日前将清算表(含清算表电子文档)与相关资料报送各管理员。
  二、清算期间与范围:2005年出口货物结转2006年收齐单证以及2006年出口的货物。
  三、清算需要提供的资料
  1、2005年度免抵退税清算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2、2006年内销收入及出口收入总分类帐复印件;
  3、2006年1-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4、2006年度进项明细帐复印件;
  5、2006年1-12月免抵退税汇总表及每月免抵退税明细表最末尾一份的复印件;
  6、进料加工复出口企业应提供进料加工手册复印件、2006年1-12月进料明细申报表最末尾一份及手册核销申请审批表复印件(使用电子手册的企业不提供进料加工手册复印件);
  7、所属2006年度已交增值税缴款书及出口退税收入退还书复印件;
  8、年度中间发生退运、退载业务的应提供“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和退运补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9、出口帐载收入与实际免抵退税申报若存在差异应附情况说明书并加盖公章。
  10、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1、以上所有提供复印件资料均应签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四、 填表说明
  1、不同退税率的直接出口收入应按月分开填写;
  2、清算表中的1月的“上期留抵税额”以2005年度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载明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准;
  3、清算表第14栏 “进项”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的“进项税额”数据;
  4、清算表第15栏的“进项税额转出”为非正常损失、购入固定资产、免税收入应分摊等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含出口收入征、退税率之差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5、清算表第16栏的“进料金额”指已在“直接出口收入”和“间接出口收入”之间分摊后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的进料数据;
  6、清算表中第22栏“收齐单证销售额”按单证收齐月份填写(2006年1-6月收齐单证销售额分05年与06年两行填报)。
  备注:未尽事宜请联系管理员或税政部门。
  附件一:2006年免抵退税企业增值税清算表

思明区国家税务局
2007年7月17日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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