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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新政府上台不久即针对政府的财政情况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方案,其中对税法的改革是其主要内容之一。2002年12月27日,哥议会通过了第788号法,规定了新的税率和对违规处罚的新规则,新税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税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增值税 1、 对80多种产品和服务征收7%的增值税,其中包括:大米、玉米、燕麦、面粉、巧克力、咖啡等产品,非居住用房租金、卫生费、农产品仓储、证券中介佣金等服务,2005年后税率提高到10%; 2、 食用油、人造黄油及其它油脂产品、奶粉、卫生巾、一次性尿布等征收16%的增值税; 3、 活鸡、活牛、活猪、活羊的销售征收2%的增值税; 4、 手机电话费用的增值税由16%提高到20%; 5、 博彩业征收增值税5%,啤酒销售增值税由8%提高到11%; 6、 月销售额低于400个最低工资的小型零售企业和月收入低于200个最低工资的小型服务性企业按固定税额纳税。 二、所得税 1、 2003税收年度征收附加税10%,2004年以后降至5%; 2、 逐步取消股票出售收益、不动产销售、保税区、证券投资收益基金、可兑换证券等的所得税减免; 3、 逐步取消发电能力在25000千瓦以上的大型发电厂、通讯企业、畜牧业基金、农业改革证券等的所得税减免。 三、其它税收措施 1、 汽油附加税由20%提高到25%; 2、 咖啡税为每磅价格的5%,但金额在2-4美分; 3、 拖欠税款利息由低于原税率的5%提高到3%。 四、处罚规定 新税法规定,如果企业税务申报中出现不规范现象,不仅企业要受到处罚,企业董事会成员或法人代表、管理者也将受到处罚,应交纳处罚总额的20%(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个现行最低月工资即6640万比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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