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一、从中国和巴拿马进口的以下商品,进口商须在到货前15日内向海关申报:电池(海关编码8506)、电脑显示器(海关编码84716090.00)、打汁机(海关编码85094010.00)、电熨斗(海关编码85164000.00)、纺织品(海关编码第50章和第60章)、鞋类(海关编码6401~6405)。 二、上述1~4及6项的进口商品不适用临时进口规定,但如运输文件有保税区用户签字或背书除外。 三、该规定自2005年7月18日起生效,与此相悖的文件废止。 我国驻哥伦比亚使馆经商参赞处向哥伦比亚海关了解,哥海关要求进口商提供的文件是由我海关出具的证明商品来源、数量、金额等出口相关信息的文件。 哥伦比亚采取上述措施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打击走私行为。请我国有关出口企业予以重视,及早做好应对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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