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联合公告2013年第2号——关于在福建省开展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不收取保证金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 海关总署合作备忘录》,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经批准,决定在福建省开展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不收取保证金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福州海关与厦门海关辖区内AA类、A类企业申请开展福建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业务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收取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开展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仍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经主管海关准予后开展外发加工:
(一)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
(二)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
(三)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未涉案,但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的。
三、企业开展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业务,应当遵守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
四、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2013年4月1日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