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福建自贸试验区重点试验事项办事指南 摘要: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福建自贸试验区重点试验事项办事指南》,明确了办事依据、适用范围、办事所需材料、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窗口、联系方式以及投诉方式,共涉及福建自贸试验区10项重点试验事项,其中海运7项、道路运输3项。 福建自贸试验区交通运输领域重点试验事项 一、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以经营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资股比放宽至51%。 二、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内地资本邮轮企业所属“方便旗”邮轮,经批准从事两岸四地邮轮运输。 三、外商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股比不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四、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自贸试验区开放港口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对外开放港口与自贸试验区开放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五、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六、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或其分公司,为该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包括揽货、揽客、签发提单、出具客票、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服务。 七、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八、外商以合作形式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 九、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服务,以及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货运方面的道路运输业务立项和变更的申请,由福建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 十、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台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或合作道路客货运站(场)和独资货运站(场),对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道路客货运站(场)项目和变更的申请,由福建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 《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资股比放宽至51%)》事项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备案工作的通告》(2013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4号) 二、适用范围: 中外合资企业。 三、办事所需材料: (一) 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登记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合营合同或投资协议; 4、合营公司章程; 5、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证明; 7、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新设立企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指定(委托)书。 (二)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登记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分支机构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4、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5、指定(委托)书。 (三) 新设立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包括分支机构)申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1、申请领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书; 2、《水路运输批件》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两名高级从业人员从业资历证明公证书、履历表和劳动合同; 5、与港口、海关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或港口、海关出具的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的证明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7、固定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8、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9、指定(委托)书。 (四) 中外合资企业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资格登记 1、中外合资企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合营合同和合营公司章程; 4、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5、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7、指定(委托)书。 (五) 申请领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1、申请领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书; 2、《水路运输批件》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两名高级从业人员从业资历证明公证书、履历表和劳动合同; 5、与港口、海关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或港口、海关出具的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的证明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7、固定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8、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9、指定(委托)书。 四、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为10天;承诺时限为6天。 五、办事流程: 申请人通过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 六、办事窗口: 福州市东水路18号省交通综合大楼一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1号窗口,邮编:350001。 七、联系方式:0591-87078382。 八、投诉方式:0591-87078373、87078377(行政服务中心),0591-87078650(省交通运输厅效能办)。 《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内地资本邮轮企业所属“方便旗”邮轮,经批准从事两岸四地邮轮运输》事项 一、办事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我国邮轮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交水发[2014]68号) 二、适用范围: 方便旗邮轮从事两岸四地邮轮运输。 三、办事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可行性报告; (四)租船协议和资本证明; (五)公司旗图案; (六)客票样本; (七)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八)船舶国籍证书; (九)船舶所有权证书; (十)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证明复印件; (十一)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十二)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十三)客船安全证书; (十四)船舶入级证书; (十五)投保证明; (十六)拟挂靠港口港航协议。 四、办事流程: 申请者向交通运输部直接提出申请,抄送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出具相关意见报交通运输部。 五、办事窗口: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法规处,邮编:100736。 六、联系方式:010- 65292623,010- 65292622。 《外商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股比不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事项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4号) 二、适用范围: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 三、办事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三)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四)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五)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六)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四、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为10天;承诺时限为6天。 五、办事流程: 申请人通过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 六、办事窗口: 福州市东水路18号省交通综合大楼一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1号窗口,邮编:350001。 七、联系方式:0591-87078382。 八、投诉方式:0591-87078373、87078377(行政服务中心),0591-87078650(省交通运输厅效能办)。 《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自贸试验区开放港口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对外开放港口和自贸试验区开放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事项 一、办事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4号)。 二、适用范围: 注册在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 三、办事所需材料: 中资航运公司申请试点捎带业务,应向交通运输部提交备案申请。备案申请的材料: (一)《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试点沿海捎带业务备案申请表》; (二)中资航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三)中资航运公司拟开展试点捎带业务船舶的《国籍证书》(Certificate of Registry)、《入级证》(Certificate of Classification),以及船舶所有权关系证明材料。 如船舶为中资航运公司通过境外独资投资企业间接拥有的,还需提供中资航运公司投资该境外独资企业的证明文件、该境外独资投资企业全资或控股拥有船舶的证明,以及中资航运公司租赁船舶的证明文件。 四、办事流程: 企业直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五、办事窗口: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国际航运管理处,邮编:100736。 六、联系方式:010- 65292655、65292656。 《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事项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4号)。 二、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 三、办事所需材料: (一)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设立登记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合营合同或投资协议; 4、合营公司章程; 5、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证明; 7、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新设立企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9、《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和履历表; 10、《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11、指定(委托)书。 (二)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登记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分支机构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4、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5、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6、《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和履历表; 7、《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8、指定(委托)书。 (三)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登记 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合营合同或投资协议; 4、合营公司章程; 5、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证明; 6、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7、《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和履历表; 8、《海运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9、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10、指定(委托)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应使用中文书写,如使用中文书写确有困难的,应提供境内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本。证件是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指定(委托)人签字。 四、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为30天;承诺时限为18天。 五、办事流程: 申请人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资格登记。 六、办事窗口: 福州市东水路18号省交通综合大楼一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1号窗口,邮编:350001。 七、联系方式:0591-87078382。 八、投诉方式:0591-87078373、87078377(行政服务中心),0591-87078650(省交通运输厅效能办)。 《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经批准的独资船务公司或其分公司,为该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揽客、签发提单、出具客票、结算运费和签订服务合同等服务》事项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交通部 商务部令2004年第1号)、《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关于加强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1]440号)。 二、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 三、办事所需材料: (一)申请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外国航运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独资船务公司,应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印发批复文件。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 4、申请者的企业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5、申请者拟设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6、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委任书和董事会成员的名单及简历; 7、申请者的提单或客票样本; 8、代理机构(仅限国际船舶代理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出具的申请者在拟设公司口岸最近1-2年内的业务证明; 9、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国际船舶代理或国际货代资格证复印件; 10、公司名称预核准书。 注:以上各类文字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书写,如使用其他文字的,应随附经公证的中文译文及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分公司 申请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分公司的,应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总公司开业应满一年); 2、独资船务公司拟设分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3、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满足设立总公司至少1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要求,并已于一年内缴付,每增设一家分公司应相应增加12万美元注册资本金); 4、验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代理机构出具的申请者在拟设分公司口岸最近1-2年内的业务证明; 6、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国际船舶代理或国际货代资格证复印件; 7、独资船务公司的营业执照、《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8、拟设分公司名称核准书。 (三)申领《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 申请领取《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应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证书申领函; 2、交通运输部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如为分公司还需提供总公司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增业务项)。 (四)终止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许可经营业务 终止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许可经营业务,应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1、终止业务申请书; 2、《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原件;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四、办事流程: 企业直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五、办事窗口: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国际航运管理处,邮编:100736。 六、联系方式:010- 65292655、65292656。 《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事项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4号)。 二、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 三、办事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合营合同和合营公司章程; (四)固定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五)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六)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装卸机械、堆场、集装箱检查设备、设施的证明文件及图片资料; (七)至少两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公证书、履历表和劳动合同; (八)国际海运货物仓储、集装箱站与堆场企业基本情况表; (九)指定(委托)书。 四、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为10天;承诺时限为6天。 五、办事流程: 申请人通过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 六、办事窗口: 福州市东水路18号省交通综合大楼一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1号窗口,邮编:350001。 七、联系方式:0591-87078382 八、投诉方式:0591-87078373、87078377(行政服务中心),0591-87078650(省交通运输厅效能办)。 《外商以合作形式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事项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九条、《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二、适用范围: 中外合作企业。 三、办事所需材料: (一)外商拟以合作形式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应当向拟设企业所在地的福建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暂未设立的,由拟设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指定,下同)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类型、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主体、投资股比和经营范围、规模、期限等; 2、项目建议书; 3、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包括投资者的工商登记证明及法人、自然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投资者资信证明:验资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诚信证明; 5、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6、拟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8、中外合作意向书; 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二)中外合作道路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拟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或者自贸试验区内中外合作道路客运站(场)企业扩大经营规模超出原核定标准的,自贸试验区内中外合作道路客运站(场)企业拟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或延长经营期限,应由该企业向所在地的福建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期限;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5、资信证明:包括验资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诚信证明; 6、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7、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的,还需提供变更协议(合同)。 四、办事流程: (一)申请人向拟设企业所在地的福建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立项或变更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福建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前项材料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事窗口: 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综合服务大厅(福州马尾高新产业园快安湖里路27号,0591-63153882) 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厅(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0592-7703881) 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综合服务大厅(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大道竹屿路口管委会现场指挥部,0591-23122318) 六、联系方式: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0591-83333119)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0592-2660631) 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0591-23179988) 七、投诉方式:省交通运输厅效能办(0591-87078650)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服务,以及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货运方面的道路运输业务立项和变更的申请, 由福建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事项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九条、《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二、适用范围: 台湾服务提供者投资企业。 三、办事所需材料: (一)台湾服务提供者拟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服务,应当向拟设企业所在地的福建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暂未设立的,由拟设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指定,下同)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类型、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主体、投资股比和经营范围、规模、期限等; 2.项目建议书; 3.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包括投资者的工商登记证明及法人、自然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投资者资信证明:验资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诚信证明; 5.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6.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合作意向书; 7.拟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二)台湾服务提供者投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拟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服务,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规模超出原核定标准的,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拟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或延长经营期限的,应由该企业向所在地的福建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期限;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5.资信证明:包括验资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诚信证明; 6.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7.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的,还需提供变更协议(合同)。 四、办事流程: (一)申请人向拟设企业所在地的福建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立项或变更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福建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前项材料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事窗口: 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综合服务大厅(福州马尾高新产业园快安湖里路27号,0591-63153882) 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厅(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0592-7703881) 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综合服务大厅(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大道竹屿路口管委会现场指挥部,0591-23122318) 六、联系方式: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0591-83333119)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0592-2660631) 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0591-23179988) 七、投诉方式:省交通运输厅效能办(0591-87078650)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台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或合作道路客货运站(场)和独资货运站(场),对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道路货运站(场)项目和变更的申请, 由福建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九条、《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二、适用范围: 台湾服务提供者投资企业。 三、办事所需材料: (一)台湾服务提供者拟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台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合作道路客货运站(场)或独资货运站(场)企业的,应当向拟设企业所在地的福建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暂未设立的,由拟设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指定,下同)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类型、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主体、投资股比和经营范围、规模、期限等; 2、项目建议书; 3、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包括投资者的工商登记证明及法人、自然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投资者资信证明:验资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诚信证明; 5、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6、拟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8、拟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合作意向书; 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二)台湾服务提供者投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拟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台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合作道路客货运站(场)或独资货运站(场),台湾服务提供者自贸试验区内的合资(台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合作道路客货运站(场)或独资货运站(场)企业扩大经营规模超出原核定标准,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合资(台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合作道路客货运站(场)或独资货运站(场)企业拟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或延长经营期限的,应由该企业向所在地的福建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期限;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5、资信证明:包括验资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诚信证明; 6、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7、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的,还需提供变更协议(合同)。 四、办事流程: (一)申请人向拟设企业所在地的福建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立项或变更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福建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前项材料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事窗口: 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综合服务大厅(福州马尾高新产业园快安湖里路27号,0591-63153882) 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厅(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0592-7703881) 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综合服务大厅(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大道竹屿路口管委会现场指挥部,0591-23122318) 六、联系方式: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0591-83333119)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0592-2660631) 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0591-23179988) 七、投诉方式: 省交通运输厅效能办(0591-87078650) 注:事权在交通运输部的事项,请申请人在申请之前到交通运输部网站(www.mot.gov.cn)水运局子站或中华航运网(www.chineseshipping.com.cn)下载使用交通运输部《办事指南》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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