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自贸区正式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 摘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施行,这意味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可正式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
昨日省政府公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施行。这意味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可正式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对自贸区内的行政复议案件,除涉及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片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自职责分工,统一行使行政复议权,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省人民政府、福州市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履行对自贸区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权。 据悉,该《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片区管理委员会)及下设的职能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处理的相关活动。境外投资者对片区管理委员会及下设的职能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也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办法》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办法》还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平潭片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省人民政府行使受理、审理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福州、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分别由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行使受理、审理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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