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福建省商务厅等19个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摘要:为了推动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福建省商务厅等19个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生态圈,推动“互联网+外贸”战略发展。 福建省商务厅等19个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4个部门《关于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的函》(商贸函〔2017〕840号),推动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制度、管理和服务创新,实现线上线下有效结合,积极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生态圈,推动“互联网+外贸”战略发展,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努力形成福建外贸竞争新优势,加快推进贸易强省建设。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网信办 福建省发改委 福建省经信委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工商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福建省统计局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外汇管理局 福建省国税局 厦门市国税局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福建检验检疫局 厦门检验检疫局 福建省邮政管理局 福建银监局 2018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福建省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4个部门《关于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的函》(商贸函〔2017〕840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推动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外贸,融合发展。大力推进“互联网+外贸”,引导传统外贸产业与跨境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努力形成福建外贸竞争新优势,促进外贸转型升级。 (二)坚持部门联动,合力攻坚。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优化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创新监管模式,坚持“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持续推动我省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 (三)坚持省市统筹,做强优势。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主体作用,紧密结合我省独特的侨台优势和产业基础优势,努力提升福建制造新品质,构建买卖全球新枢纽,打造海空联运新通路,拓展“一带一路”新市场,全面推动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二、工作目标 积极推进“互联网+外贸”战略发展,大力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加快推动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规划建设。到2020年,建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核心区和产业集聚示范区,在产电融合、闽台合作、海外仓建设、供应链金融创新等方面取得重点突破,努力打造政府服务高效、区位优势突出、产业特色明显、配套支撑完善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形成多模式并行、进出口并进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新格局,力争全省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5000亿元。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线上综合服务平台 1.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单一窗口”。按照“一点接入、一次申报、数据共享”的原则,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福建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汇管理、商务、信保等部门平台系统,推动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备案、通关、结汇、退税申报全程无纸化;对接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实时比对验证跨境购物个人身份信息。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口岸办)、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厦门市国税局、省外汇管理局、省工商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出口信保福建分公司、中国出口信保厦门分公司,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数据应用与服务。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公共服务平台与金融、快递物流、海外仓、电商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业务系统链接,及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各流转环节数据;制定跨境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传输、开放、共享和使用规则规范,保障系统数据安全,保护平台各方合法权益;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诚信记录数据库,推进诚信分类管理,促进信用等级互认,将企业信用等级与分类监管相结合,给予诚信企业更多便利措施,实现对电商电子商务信息的“分类监管、部门共享、有序公开”;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全球质量溯源平台,对质量信息涉及的供应、物流、交易、监管等环节提供全链条溯源服务,实现从原产地到消费者的无缝监管。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口岸办)、省邮政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外汇管理局、省工商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构建线下产业园区平台 3.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推进福州、平潭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本地产业优势,探索建设省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吸引电商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形成比较完整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和生态圈,为全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支持发展较好的城市创建国家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 4.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园区体系。加强科学统筹规划,推动各设区市结合当地区位优势、产业特色,建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作用,叠加政策辐射优势,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仓储、国际快件监管中心、国际快件航空快速通道等项目建设,拓展承载空间和集散能力,完善基础配套建设,打造“海、陆、空”物流方式齐全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园区;研究出台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推动全省形成定位精准、优势互补、协同推进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发展格局。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商务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 (三)培育海外仓发展体系 5.优化海外仓网络建设布局。支持各类型跨境电子商务海外(公共)仓发展,引导海外仓运营(建设)企业合理布局,助力跨境电子商务B2B2C进出口扩大规模;借助福建毗邻台湾区位优势和海外侨商资源优势,支持福建海外(公共)仓整合海外理货、物流、通关等服务资源,帮助企业多渠道拓展海外市场;鼓励企业在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新兴市场建设进出口货物海外仓和精品体验馆,发展“前展后仓”营销模式,形成海外(公共)仓网络化新格局。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6.引导海外仓规范发展。研究制定海外仓建设和服务规范标准,支持海外仓自营企业在主要市场国家拓建公共仓,鼓励海外仓运营数据与省级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对接,逐步打通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的数据通道;认定一批海外仓公共示范企业,鼓励示范企业发挥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为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海外仓储、物流配送等服务。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体系 7.创新通关监管模式。加快完善通关系统信息化建设,推行出口“简化申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实现全程通关无纸化作业;简化归类在符合相关条件后,简化申报,对不涉及出口许可证管理且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的商品,以HS编对不涉及出口征税、出口退税、许可证件管理,且单票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的跨境电子商务B2C出口商品,电子商务企业可以按照《进出口税则》4位税号申报码前4位归类,对B2C商品以《申报清单》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实行“一地报关,多地放行”,缩减货物线上申报时间,简化核验手续;优化跨境电子商务B2B通关手续,推行加标“DS”标识,区分跨境电子商务B2B与一般贸易出口,形成涵盖企业备案、申报、征税、检验检疫、放行、转关、转检等各个环节的B2B监管流程,便利通关;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关检信息化管理风险防控体系,研究建立与跨境电子商务相适应的企业信用管理、分类便捷通关、后续重点监管、预警监测评估、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体系等风险防控综合评判机制。 责任单位: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厦门市国税局,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8.创新检验检疫流程。加快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实行企业和商品信息“一地备案、全国共享”,有效提升通关效率;加强关检信息共享,深化口岸联检单位合作,搭建关检联合作业平台,达成关检“一机双屏,联合监管”,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制定我省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服务实施细则,加强配套设施建设,争取设立跨境电子商务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国家监测福建分中心,在园区内建设进口肉类、水果检验场,直接入区检验;争取国家部委下放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和进口食品、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安全审查权限等;探索特殊跨境电子商务品类(如宠物食品等)业务监管模式。 责任单位: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食药监局、厦门食药监市场监管局,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9.提升出口退税效率。对被评定为一类或二类出口企业,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系统信息审核办理退税;规范B2C出口企业所得税管理,对达不到查账征收的企业可采取核定征收;积极争取市场采购政策,支持在我省有条件地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试点,享受市场采购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厦门市国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商务厅,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0.便利外汇交易结算。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接入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允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提高企业资金周转率;支持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开立外汇结算账户,银行按“展业三原则”办理贸易收结汇、购付汇,不受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限制。 责任单位:省外汇管理局、福建银监局、厦门外汇管理局,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推动金融服务体系创新 11.鼓励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支持有资质的银行、支付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范推出互联网支付产品和服务创新,发挥中信保、外贸公司、商业银行、综合服务平台的优势,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融资、保险、本币跨境结算、结售汇等配套金融服务;鼓励福建中信保、外贸公司与eBay、Amazon等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数据对接,探索“电商卖家+中信保+外贸公司”合作模式,助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做大B2B出口规模;支持专业供应链金融企业落地福建,营造金融服务创新环境,为本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扩大“助保贷”覆盖范围,推动政府与银行合作的“助保贷”项目向跨境电子商务中小企业开放,探索形成政府、外贸公司、信用保险、金融机构共同支持的金融服务生态。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福建银监局、中国出口信保福建分公司、中国出口信保厦门分公司、省商务厅,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打造闽台物流黄金通道 12.拓展闽台海空联运通道。巩固对台直航闽台客货滚装、“小三通”、台北快轮航线,利用台湾台北港、桃园机场及其配套公共仓及监管中心等冗余国际物流资源,发展吸引两岸(或经台)贸易货物、跨境海运快件从福州、平潭、厦门中转,打造“福建口岸-台北港-桃园机场-全球”黄金物流通道;鼓励邮政航空、顺丰等专业货运航空公司延伸、增加对台航班;支持重点目标市场货运包机专线,打造国内除北上广外的国际物流新干线,将福州、平潭、厦门建设成为功能服务各具特色、海空航线互补配套、进出口业务双向贯通的集散配送中心;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快速船运航线发展,汇集全省各地以及江西、湖南等腹地的邮件、快件等商品,以“包船”形式拓展闽台跨境电子商务快速通路。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邮政管理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3.做大经台国际物流。扩大采信台湾第三方检测检验结果的商品政策适用范围,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海运快件进口;充分利用“台闽欧国际”班列,服务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市场,促进经台国际物流平衡发展。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口岸办)、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创新 14.拓展业务模式。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作为主攻方向,探索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业务模式;发展“平台+产业带”模式,组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接我省特色产业带,引导产业带企业通过自建平台或利用第三方平台扩大进出口;发展海外分销模式,推进“生产厂家—经销商(海外仓)—消费者”的跨境电子商务分销模式发展,提升海外仓品牌推广、市场运营、物流配送、客户管理、商品售后等服务功能,主动融入海外区域市场零售体系。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商务厅 15.壮大市场主体。大力拓展B2B2C(企业对个人)、M2C(生产厂家对个人)、C2B(个人对企业)等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引导我省服装鞋帽、智能家居、机电、汽车零配件等传统出口优势行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探索形成具有我省特色的“卖家+平台+外贸工厂”专业化发展模式;支持设立境外贸易机构、海外分销中心、展示中心、海外仓等境外营销网络和物流服务网络,转变“走出去”模式;进一步深化与eBay、Amazon等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战略合作,结合自贸试验区开放准入政策,引进一批国际知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商务厅 (八)加强“互联网+外贸”品牌建设 16.引导“福建品牌”卖全球。支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及优特闽货拓展国际市场,引导企业在注册海外注册商标,培育自主互联网品牌;鼓励优质外贸品牌企业立足自身特色,通过海外分销等模式,多渠道拓展国际市场,提升福建制造、福建品牌的市场占有率。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商务厅 17.促进外贸生产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外贸生产企业与跨境电子商务深度融合,精准快速响应市场需求,不断提升自主研发能力,推动出口从传统的生产成本优势向技术、服务、品牌等核心竞争优势转化,推动“福建制造”网络化、服务化、品牌化,促进传统外贸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营造跨境电子商务生态圈 18.培育新型服务业态。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和培训市场化运作,支持企业、第三方平台与院校合作,开设各类跨境电子商务课程,推行订定制式、公司式等孵化模式,完善“政、校、协、企”四位一体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制,打通“人才培养+企业招聘”通道;支持成立不同形式的行业组织,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人才、资本、服务等要素向跨境电子商务园区集聚,形成运营、客服、物流、金融、供应链、软件、大数据、翻译、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等服务生态链。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商务厅 19.打造资源对接服务平台。支持举办制造企业、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卖家和电子商务平台的资源对接会,打造有影响力的福建跨境电子商务资源对接展会品牌,利用新媒体资源同步形成线上展会平台,提升福建跨境电子商务影响力;建立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方法,出台我省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统计办法,确立订单、物流单、支付单“三单比对”认定标准,形成以样本抽取、企业调查为主的统计方法;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邮包、快件进出口统计方式。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邮政管理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商务部等相关部委指导下,建立福建省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定期研究解决复制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多部门密切配合、相关企业积极参与”的协同推进机制,推动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形成“福建特色”明显的区域优势。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广成熟经验做法的主体责任,以开辟“一带一路”新市场的决心,围绕解决影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难题和制约因素,结合本地发展实际,细化工作任务,出台配套政策,切实推出一批能复制、便操作、可落地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项目,力争在学习推广中早见成效、多出成果。 (三)加大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和示范企业培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仓储物流布局、闽台合作交流等项目,将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境外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和服务网点建设纳入境外投资的支持领域,推动我省电商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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