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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人民政现就复制推广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开展我省改革试点工作,提出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7〕55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文件精神,经中央编办审核同意,现将《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 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是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和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复制推广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开展我省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积极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做法,通过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的问题,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 (一)试点范围 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8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元洪投资区、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7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莆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个国家级新区(福州新区)。 试点期为本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二)改革试点内容 参照《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和《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所批复的11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具体确定98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详见附表)。 三、改革重点任务 (一)清理规范各类许可 一是直接取消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二是由审批改为备案,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三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原则上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四是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大力推广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切实打通企业办事环节。五是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全面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制定明确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建立自律惩戒机制,督促企业对照标准进行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培育壮大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规范的引导作用。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省审改办,各相关部门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要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对提高透明度、严格准入的,要逐项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办事依据、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办理时限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优化办事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要厘清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在审批与监管方面的各自权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对办理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市场主体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对市场主体选定的经营范围根据各部门确认的许可项目与经营范围表述的对应关系,在内部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明确对应的审批部门的,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福建)推送给对应同级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行政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自动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发布,相关审批部门应及时查询、接收及反馈,并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各相关部门在办理完毕相关许可证后,及时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公示,并统一记于企业名下,实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码贯通”。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省工商局、发改委,各相关部门 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整合区域内行政执法力量,在有条件的领域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打造综合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率,积极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三)加快推进信息共享 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等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探索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商局,各相关部门 各改革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现有业务平台与作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部门协同监管主平台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的对接融合和数据共享交换工作,尽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省工商局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和“多证合一”改革。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只要符合“多证合一”整合原则,可以进一步按照“多证合一”标准和要求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取消审批的事项,不再纳入“多证合一”范围。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审改办,各相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由省政府负总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省审改办、自贸办、工商局牵头负责改革推进和相关协调、指导、培训等工作。省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指导各试点地区与复制上海经验做好衔接,确保试点工作落实到位。试点过程中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及时报省审改办、自贸办和工商局。 (二)加大创新力度 各改革试点地区在复制推广好上海市98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对不涉及修改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通过发挥行业自律、规范或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鼓励大胆探索,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结合“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复制推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对关联性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表申报”“合并核准”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对投资项目实行“四个一”“多规合一”审批模式等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复制推广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政策兑现一窗办”等的经验做法。 (三)加大督查力度 省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积极落实、有效作为的典型予以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市场主体的严肃问责,对基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各试点地区和省相关部门要将实施情况于2018年10月底前报省审改办、工商局和自贸办,由省审改办、工商局和自贸办组织评估后汇总报省政府。 (四)坚持依法推进 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省相关部门对照已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修改法律法规的相关决定,结合改革工作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加快推进地方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供及时有效的制度支持;需要修改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要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做好沟通对接工作。 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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