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通知》明确了申请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物流业务(试点)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具备的现代物流条件;规定了可以进行委托储存、配送的药品范围;阐明了企业申请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物流业务的程序。 《通知》要求,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物流业务(试点)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现代物流药品仓库,设置的物流中心应配备自动化立体仓库、托盘货架和拆零拣选货架;中心库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物流中心仓库管理系统可实现自动存取、自动分拣、出入库箱式输送、无线射频技术、电子监控管理、电子标签拣零(DPS)等。取得委托储存、配送业务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还必须在设置物流中心以外的其他设区市设立配送分库或在全省范围内设立不少于3个点的区域性配送中心。 《通知》还要求,进行药品储存、配送的委托方应负责药品来源与销售渠道的合法性,被委托方应负责药品委托储运期间的质量安全责任。企业发生销售假劣药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再符合开展药品储存配送物流条件以及药品GSP等要求,又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撤销其开展药品储存、配送的物流业务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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