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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发布 新装置须建在产业聚集区
2011-03-10

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发布 新装置须建在产业聚集区
工信部3月9日正式发布《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规定,新建氟化氢装置除了有稳定可靠的萤石等资源保障外,须进入具有一定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内。不在开发区内的现有氟化氢生产企业,除开展安全环保改造外,不得新增产能。
准入条件规定,新建氟化氢生产装置必须进入具有环境容量和安全容量、拥有含氟污染物治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设施以及危险化学品存储、运输设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开发区。在规模上,新建生产企业的氟化氢总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单套装置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万吨/年。在工艺上,禁止以萤石为原料,采用水直接吸收工艺新建、扩建氢氟酸生产装置。在能耗方面,准入条件规定,新建、改扩建的氟化氢生产装置,经连续72小时生产考核,每吨氟化氢产品萤石(粉)消耗不得高于2.25吨、综合水耗不得高于1吨、年均综合能耗不得超过450千克标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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