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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对进口玻璃产品作出保障措施初裁
2003-09-17

菲律宾对进口玻璃产品作出保障措施初裁

据报道,菲律宾贸工部表示,由于大量廉价玻璃的进口使得菲律宾当地的玻璃生产商受到了实质性的损害,菲律宾决定对进口玻璃产品实施临时保障措施,并征收临时关税。但菲律宾并没有对发展中国家的进口玻璃产品征收临时保障措施税,因为2002年,发展中国家对菲律宾出口的玻璃占菲全年进口量3%以下。
  菲律宾的有关法律规定,菲律宾贸工部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口产品征收临时保证金,临时措施的有效期为海关发布此项命令开始的200天内。但最终是否征收保障措施税要由菲律宾关税委员会决定。
  在这项临时措施中,菲律宾贸工部对所有的进口玻璃镜、透明和着色浮法玻璃征收临时保障措施税。对进口的加框和不加框的玻璃镜征收总计3560菲律宾比索/吨,进口的透明浮法玻璃征收总计2650菲律宾比索/吨,进口的着色浮法玻璃征收2650菲律宾比索/吨的临时关税。
  印尼有关企业认为,玻璃产品进口激增对国内相关产业构成损害,尤其会导致国内产业市场份额、国内销售、产能利用率、产量、劳动就业、收益率、生产率、产品和利润差额大幅下降。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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