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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商会表示有可能将纺织品争端移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裁决
2005-03-23

纺织品商会表示有可能将纺织品争端移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裁决

据报道,2005年3月21日,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副会长曹新宇表示,“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短纤维的反倾销终裁结果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正在准备将此案移交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
  一、替代国选择是焦点
  2005年3月17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短纤维作出反倾销终裁,认定中国涉案产品对欧盟出口存在倾销,对中国涉案的50家企业征收4.9%~49.7%的反倾销税。
  涉案企业江阴市长隆化纤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表示,“目前,涉案产品根本无法再进入欧盟市场。”日前,相关企业基本停止了聚酯短纤维产品的生产,这部分产能已开始转向其他产品。
  造成此结果最大的焦点是“替代国价格”的选择问题。据悉,此案中,欧盟选用的“替代国价格”是WELLMAN公司(美国最大的化纤生产企业之一)的内销价格。而在美国市场上,这家公司正在面临多起垄断指控。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王涛分析,“用一个垄断企业的内销价格作为中国出口价格的比较对象,严重违背了世贸组织贸易协定的相关原则”。
  为此,2003年12月19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短纤维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中方已就此发表了严正声明。
  很多涉案企业均表示很难理解欧盟的终裁。世贸组织纺织品贸易协定谈判专家李月印认为,“很明显,欧盟正在极力保护其成员国的纺织产业。。
  二、欧盟抵制态度明显
  近日,欧盟连续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长纤面料和聚酯短纤维2起案子作出裁定,总共涉及企业达到近1000家。
  曹新宇表示,对于中国的聚酯长纤面料和聚酯短纤维,欧盟原先酝酿的只是特别保障措施,之所以采用反倾销是为了给中国纺织品以最大程度的打击。
  相对于特别保障措施而言,反倾销的“杀伤力”更强,持续时间更长。对方若实施特别保障措施,中国的纺织企业还能在一定范围内维持一定的出口比例;而一旦实施反倾销,能保持继续出口的企业就寥寥无几,造成的后果是对整个出口渠道的封杀。
  三、移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前景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副会长曹新宇表示,“将此案移交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是为了为国内纺织品企业争取公正待遇。”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如接到中方的申请,首先将决定是否立案。一旦立案,该机构将组织专家小组,最后作出裁决。
  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最后的裁决认为中方不存在倾销行为,即可推翻欧盟作出的终裁决定。反之,中方则只能接受欧盟的裁决。


相关部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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